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地点迁移后仍继续经营,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是否可以继续保留以及尚未抵扣进项税额是否允许继续抵扣”问题做出规定。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公告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理,但因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保留,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
为加强管理,公告规定,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实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一式三份),并传递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与有关资料认真核对,在确认无误后,允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尚未抵扣的进项税。
税务总局下发此公告旨在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地点迁移后增值税管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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