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甘肃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消息称,甘肃增值税起征点从2011年12月1日起、营业税从2011年11月1日起,均已上调至国家政策允许的最高上限标准2万元。
根据通知,在增值税方面,销售货物的,从月销售额5000元上调至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从月销售额3000元上调至20000元;按次纳税的,从每次(日)销售额200元上调至500元;在营业税方面,按期纳税的,从月营业额5000元上调至20000元;按次纳税的,从每次(日)营业额100元上调至500元。
“增值税起征点越高,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人数就越少。”省国税局工作人员表示,将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上调至国家最高限,主要是为了减轻小微企业的负担,个体工商户受益最大。公开资料显示,截至今年9月底,我省共有个体工商户58.7万户,注册资金190.1亿元;私营企业86722户,注册资金1786.1亿元。目前,虽然没有确切的测算口径,但是如果以月经营2万元(年营业额24万)来看,我省58.7万个体户多数有望成为免税族。
相关文件: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财政局、税务局: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如下:
一、增值税起征点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二、本通知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