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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规:大中企业必设劳动调解委员会

2011-12-06 11:19来源:法制网字号:小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途径

  劳动争议纠纷是现实中较为常见的纠纷。为了促进劳动争议纠纷的解决,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推动劳动争议的解决。

  在现实中,我国在2008年颁布了《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后劳动仲裁较少运用,不利于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的利益。这次的《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对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行了很好的保障。

一是推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普及设立

  调解委员会除了具有调解劳动争议,聘任和管理调解员的基本职责之外,还具有指导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督促企业建立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协调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建立企业重大集体性劳动争议应急调解协调机制等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作用十分巨大和重要,同时也为和解、调解协议的履行提供了制度保障。

  该规定明确指出,大中型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此外,有分公司、分店、分厂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在分支机构设立调解委员会。总部调解委员会指导分支机构调解委员会开展预防调解工作。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在车间、工段、班组设立调解小组。同时,明确小微型企业可以设立调解委员会,也可以由劳动者和企业共同推举人员,开展调解工作。

  由此可见,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已经遍及社会的最基层,将会真正的发挥其调解争议维护劳动者利益的作用。

(责任编辑:王学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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