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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相关条例 切实保护女职工权益

2011-11-23 09:52来源:法律快车字号:小

    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

    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矿山井下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二、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乙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易导致流产或者胎儿发育畸形的作业;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四、女职工在哺乳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怀孕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九项;

    (二)怀孕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三项;

    (三)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化学物质的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女职工作为劳动范畴内的弱势群体,理应受到国家及相关部门的特殊照顾,随着一系列专项措施的出台,女性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将得到更好的照顾,自身的合法权益也能得到切实的保障。

(责任编辑:林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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