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由于女性自身的生理特点的不同,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对女职工合法权益保护的专门法律,它对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和时代的发展,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今日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这一条例将更加全面的保护女职工合法劳动权利。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根据《劳动法》第七章关于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将条例名称改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
二是关于禁忌劳动范围。征求意见稿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内容纳入条例,并根据目前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对禁忌劳动范围的内容作了适当调整。例如,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矿山井下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等等。
三是关于产假天数和产假待遇。女职工的产假将由90天增至14周;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6周的产假。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是关于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或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