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18条规定,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照发。需要指出的是,流产假的工资,如同产假工资一样,可以全拿。
哺乳假,两个阶段两种发法:
(1)6个半月的哺乳假工资按80%发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6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18条规定,按本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和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80%发给。因此,这六个半月哺乳假期间的工资与产前假工资一样。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80%。
(2)延长期间的哺乳假按70%发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15条规定,婴童满一周岁后,经区县以上医疗机构确认为体弱的,可延长授乳假,最多不超过6个月。这期间,按照病假对待,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本人工资的80%)。
保胎假期间的工资一般按70%发。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1982年,现在有效)中规定,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因此,保胎假期间,女职工只能拿到病假工资。
病假工资如何确定呢?
首先,需要确定工资计算基数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规定,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但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次,要确定病假日工资标准
确定病假日工资标准后,病假职工日工资(即“日工资性收入”)为“实得工资×70%÷20.92(天)”。
最后,确定病假日工资
根据1995年9月29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沪劳保发(95)83号)病假工资的计算,先按休假时间(以6个月)为标准划分,再按职工连续工龄划档。具体计算方式为:职工患病休假在六个月内的疾病休假工资计算:连续工龄<2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2年且<4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70%计发;连续工龄≥4年且<6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6年且<8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8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00%计发。值得注意的是,连续休假期内,若有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应予以剔除。职工患病休假在六个月以上的疾病救济费计算:连续工龄<1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40%计发;连续工龄≥1年且<3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50%计发;连续工龄≥3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60%计发。
保胎假,一般都不超过6个月,因此最终的保胎假工资发放如下:
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的60%计发;
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的70%计发;
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的80%计发;
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的90%计发;
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的100%计发。
产前假,工资按照80%发。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18条规定,按本规定享受的产前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80%发给。工资的组成部分有哪些?根据国务院批准、由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的规定》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它由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其他奖金。
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
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
物价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附加工资、保留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