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增值税起征点调整
深圳市国税局召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工作会议,正式宣布: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规定,结合深圳实际,将调整深圳市增值税起征点。
具体调整为: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调整自11月1日起施行。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深国税发〔2005〕143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对执行新政策后对深圳企业的影响,市国税局副局长唐晓明介绍说,根据初步数据测算统计,国税部门正常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以下简称个体户)共11.76万户,个体经济增值税收入共计8.33亿元。目前,未达起征点的个体户6.32万户。增值税起征点调高后,全市个体经济税收每年将减收2.5亿元,户均年受惠2778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调高后,预计到国税机关开具500元以下免税发票的人数,每年将达6.79万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