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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有限制 私人行为不成立

2011-10-25 10:42来源:法律快车字号:小

    职工伍某与单位约定的下班时间为下午5:30,前不久,男友约伍某下班后绕道到男友单位会合,然后一起去吃饭。

    晚饭后8:30左右,伍某回家途中被高某驾车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高某也已赔偿全部损失。

    当伍某以系下班途中遭受伤害,要求公司给予工伤待遇时却被拒绝,社会保险部门也驳回了伍某的工伤认定申请,法院同样认为伍某不构成工伤。这是为什么?

    法律人士解析,伍某的情形确实不构成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即表面看来,伍某在下班之后,因高某的全部责任导致伤害,完全可以在高某赔偿之后再要求公司给予工伤待遇。但问题在于伍某的情形因不属于“上下班途中”而不构成工伤。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已将“上下班途中”界定为“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

    这里的正常是指上下班的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至少必须与工作有关。而伍某受伤是在下班3个小时以后,属于非正常下班时间;绕道去男友单位,则不符合下班回家的合理路线;与男友一起吃饭,纯属私人行为,完全与工作无关。

    伍某的错误在于曲解了“上下班途中”,认为只要是下班,无论什么时间、经过什么路线、干了什么事回家都能认定为工伤。

(责任编辑:林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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