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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前培训属用工期 公司应对工伤负责

2012-03-14 15:00来源:《劳动午报》字号:小

案例

    2011年8月,郑某应聘到某汽车配件生产公司。在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前,公司规定,新员工要接受为期三个月岗前培训,培训期满根据员工表现,决定是否聘用。

    在培训期间,郑某在工厂搬运汽车配件时,不慎被钢管插到眼睛,经诊断为非穿通伤性机械性眼伤。郑某受伤后,要求公司支付医疗费,但该公司以尚未和郑某建立劳动关系为由拒不支付。

律师说法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的该项权利得以实现。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岗前培训是劳动者的权利,也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岗前培训属于实际用工,劳动关系同时建立。自郑某第一天参加培训时起,就与该汽车配件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公司应为郑某工伤承担责任。

(责任编辑:新不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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