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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调整软件产品的增值税征收政策

2011-10-17 14:37来源:中华会计网校作者:杜旭冬字号:小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的有关精神,进一步促进软件产业发展,推动我国信息化建设,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对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做出相应调整。

  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上述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责任编辑:王学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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