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时代的隐私权保护亟立法解决
网络的产生和互联网的发展,即便利了网民的沟通,但也使得网民的隐私受到了威胁。在这个意义上说,网络是一把双刃剑。为了发扬网络的善,克服网络的恶。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夏学銮先生长期关注网络安全与隐私保护的,他建议应该加快立法保护网民的隐私。
记者: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个人隐私在网上被公开的现象逐渐增多,网络对公民的隐私保护是否无计可施?
夏学銮:网络的开放性、公开性决定网络上无隐私。这是由于,在一个人员出入皆没有限制的空间,在一个没有成员资格限制的群体,是没有隐私可言的。因为在这里,正像骡马大会一样,是隐私传播的渊薮,谣言产生的平台。
记者:那么,我们应该如何来限制网络对个人隐私的侵犯?
夏学銮:社会的法制性、管理性决定公民隐私的神圣性,决定了网络需要隐私。网络是IT技术创造的一种新的社会互动平台和社会互动形式。作为一种新的社会聚合形式,网络也要受法律的管理和约束,这就是说网络也是需要隐私的。无隐私的社会聚合体是不牢固的,也是不可能持久的。网络要想保持其旺盛的生命力,必须给隐私留下足够的空间。
记者:网络时代如何来保护隐私?利用法律手段治理的可行度有多高?
夏学銮:对于网络上出现的侵犯隐私的行为,必须用关于网络隐私保护的法律来保护。因此,出台“网络隐私保护法”就成为当务之急。“网络隐私保护法”应该以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为基础,结合网络互动的新形式、新特点,详细界定公民网上隐私的范围和对隐私侵犯定性与处罚措施。
记者:网络空间有很强的虚拟性,这会不会给保护隐私的法律实践带来困难?
夏学銮:虽然网络空间是虚拟的,但是网络上所发生的行为和互动却是现实的,。网络马甲是变化的,网络演员却是稳定的。虽然在网络上“马甲”是可以经常变化的,但网络演员却是稳定的,有固定的身份。制定网络隐私保护法的前题前提是必须使网络行为是可识别的。因此,这就需要建立从虚拟空间到现实社会的无缝对接认证制度,使虚拟空间的犯罪像在现实社会中的犯罪一样可查、可防、可控。网络隐私保护法立法的基础是,必须仔细定义网络隐私的边界范围、越轨与犯罪的定性标准及相应的处罚措施。只有解决上述两个问题,才能使“网络隐私保护法”的立法过程付诸实施。
同时,每一个网民都必须加强网络自觉、提高网络自律,克服窥探欲,重视网络隐私的保护。不仅要重视对自己隐私的保护,而且,最重要的是,要重视他人的隐私权的保护。“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你不希望别人侵犯你的隐私,请尊重别人的隐私先;你侵犯别人的隐私先,后你的隐私也不得保,这就是你我地位互换的辩证法。
关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还需要国家相关的法律加以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