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益发展的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一直是我国经济发展和资金流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关于民间借贷利息收取的问题和方式一直有争议,最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首次明确支持了民间借贷可以按利滚利方式收账。
据统计,民间借贷纠纷在重庆商事纠纷案件中占了三分之一。为了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平等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近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出台了《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其中《指导意见》称:夫妻一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出借人以夫妻双方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指导意见》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条提起诉讼,被告辩称借条上的签名或盖章虚假,在原、被告均不申请鉴定的情况下,由原告承担申请鉴定的责任。原告申请鉴定的,被告应当提供笔迹或公章比对的样本;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认定借条上的签名或盖章是真实的。
《指导意见》称:出借人仅依据借据提起诉讼,如果借款人对借据的效力、金额等提出抗辩并有证据证明存在买卖、承揽、居间等基础法律关系的,应当对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如果借款人对借据没有异议的,可以不审查基础法律关系。
《指导意见》还规定:出借人根据约定,将利息计入本金请求借款人支付复利(俗称利滚利)的,只要约定利率不超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意见的出台对民间借贷的进一步发展和利息的收取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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