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一直注重推行医疗改革,立志服务于广大的百姓。卫生部于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在天津市、辽宁省沈阳市、吉林省长春市、福建省厦门市、云南省昆明市开展试点,批准符合条件的医师设置个体诊所的申请。
昨天,昆明市卫生局公布了《昆明市开展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方案中允许已离职或退休、资质合格的医师开办个体诊所这项政策解决了离职或退休医师的出路问题,使长期存在的“地下个体行医”合法化,既有利于增加合格甚至是优质医疗资源的供给,促进医疗资源均衡化分布;也有助于监管,可以更有效地保障患者的利益。
《方案》中除县城所在地以外的乡镇和农村地区,申办个体诊所的条件适当放宽,申请者只需具有中职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工作时间累计满2年就可以申请举办个体诊所,能够增加乡镇和农村地区医疗机构的覆盖面,能缓解农村地区就医难的问题。
在县城区所在地申办个体诊所必须同时符合7个条件,包括申请者已离职或退休,身体健康;申请者为执业医师,且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在医疗、保健机构中累计执业满5年;申请者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请者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工作时间累计满3年;申请设置的个体诊所诊疗范围与申请者的医师执业范围及职称证上的专业一致;个体诊所符合卫生部制定下发的各种诊所基本标准;申请设置的个体诊所选址符合环保要求。
在试点工作中,昆明市还将给予扶持政策与鼓励措施。优先审批有资质人员到基层和医师户籍所在地的社区(乡镇、街道、村)举办个体诊所。明确支持个体诊所发展的税收政策。对个体诊所提供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恢复征税起5年内,地方留存部分先征后返还,6-10年减半返还。
医疗服务市场向个体诊所平等开放,所有依法准入的个体诊所,均可依照相关规定申请作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门诊定点医疗诊所。
个体诊所从业人员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业务培训、学术活动、技术准入、推荐评优、政策知情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对待。鼓励个体诊所医疗卫生专业人才申报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
个体诊所承担社会职能的,由政府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偿。当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时,个体诊所必须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同级财政根据其完成任务的数量、质量,以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相应的补助。个体诊所对医疗救助对象给予救治的,经审核由政府给予相应补助。通过税收的措施来保障医疗改革的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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