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资讯 > 综合资讯 > 正文

陈光标身陷诈捐门 律师呼唤《慈善法》

2011-04-26 14:36来源:中顾法律网作者:徐浩然字号:小


陈光标身陷“诈捐门”

  继不久前日本、云南之行“高调慈善”引发争议后不久,“中国首善”陈光标近日再次陷入舆论漩涡。据媒体4月23日文章,陈光标慈善所涉款项“水分”颇多,指其所捐善款多不实。

  文章称,陈光标“首善”之名背后存在诸多疑点,有借慈善名义发展自己企业的嫌疑。文章披露,陈光标曾经捐助的一些项目乃“借公益之名行投资之实”,并称陈光标在今年年初公布的“捐款成绩单”也是漏洞百出,甚至出现伪造受捐单位现象。该文一出即在业界引起哗然。对此,陈光标一直持否认的态度。

  23日下午,陈光标在个人微博上表明态度,称该报道“严重歪曲事实”,是“扼杀善良和爱”的举动。随后,陈光标又上传视频和相关证书复印件,针对报道中的质疑进行一一驳斥。关于该事件原因,陈光标表示,不排除自己的高调慈善“伤害了某些利益集团而遭诋毁报复”。

  一方是媒体列举数据证其“伪善”,另一方是当事人录制视频亲力表明清白,陈光标“假慈善”事件陷入扑朔迷局。

  对此,著名天使投资人徐小平表示,不管是对于个人还是某些机构来说,诚信都是第一位的。徐小平认为,陈光标仅在微博回应却不接受公开采访的“危机公关”,已失了先机,输掉一分。

  知名学者于建嵘则在微博发文称,公众应对该事件保持冷静态度,相关媒体也应核准事实后再做质疑、批评。如果陈光标的慈善之举没有所谓的“利用慈善进行经济或政治交易”,也没有伤害到受捐人,就应对其“善待”。

  质疑陈光标,究竟会否影响中国慈善事业进程?

  @王Anson:即使报道属实,陈光标以慈善为名,大肆摘取政府项目,这样的PR手段也值得借鉴。只是拜托陈老拍照时换个pose……

  @一根烟的魅力:只要陈光标捐过1分钱,他就有资格被尊重。在慈善方面,你、我还有全中国的人民都应该尊重捐款者。有人说他借用慈善之名获得工程,我想说那是工程招投标方面的事情,不应该拿慈善说事。任何把慈善与罪恶联系在一起的人,都应该受到道德的谴责。

  @起点中文罗立:陈光标卷入诈捐门再次提醒各位,在中国,有钱没钱都别搞什么慈善。除非你别有目的。好歹人家已经确有证据地捐了7000多万了好不好。按照中国人说话的习惯,夸张10倍以内都是正常的,这哪里是诈捐?

  @栀子花:现在于陈光标是:他静默是错,争辩是错,连呼吸都是错的。他不举证,有人会说,肯定没捐,一定有鬼;他举证了,有人会说,证据不够,钱也没那么多。因为,他看起来就不是那种处心积虑的人,肯定没办法做到环环相扣的,不比某些假账真算的“一条龙造假”企业,当然比不上某些巧言令色的记者和某些人了。

律师说法:国家有必要尽快出台《慈善法》

  中顾法律网山东正义阳光律师事务所徐文丽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从陈光标诈捐事件看出,我国的慈善事业缺乏足够的公信力和透明度,大家都把钱捐出来,这些钱用在什么地方透明度不够,这样就伤害了一些慈善捐赠者的热情,同时也引发了一些质疑,这对推动慈善事业的发展是不利的。中国的现代慈善事业目前仅处于初级阶段,虽有几个关于公益慈善方面的条例,但《慈善法》至今还未出台,针对目前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现状与存在的不足,增强慈善机构慈善基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是慈善事业能否长期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因此国家有必要尽快出台《慈善法》,以确保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

  就如何进一步推进我国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徐文丽律师建议:首先尽快出台《慈善法》。我国现有6个关于公益慈善方面的条例,但《慈善法》至今还未出台。徐文丽律师表示,国家要通过制定《慈善法》,明确慈善组织应当享受的税收优惠和对慈善财产依法进行管理使用的权利保障机制,解决行政干预慈善法律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和捐款人权益的问题。中顾法律网总编辑徐浩然说:“一个国家慈善事业的发达与否,在于它的法律保障和国家的长期引导。150多年前的北欧就有国家为慈善立法,与欧美国家相比,我们的差距也在六七十年以上。”

(责任编辑:林音)
推荐阅读
谋思资讯有部分内容或图片来源于互联网,内容和图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问题敬请告知,我们会立即处理。


关于谋思网联系我们帮助中心服务条款隐私声明法律声明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10-2024 imosi.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