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将进行调整,其中伤残津贴1至4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可分别增加135~100元,本月底前将调整完毕。
按照《2008年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津贴调整表》的标准,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35~100元。其中济南、青岛、东营、烟台、威海1至4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35元、130元、125元、120元;淄博、枣庄、潍坊、济宁、泰安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25元、120元、115元、110元;日照、莱芜、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15元、110元、105元、10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元。
生活护理费以2007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调整,调整比例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