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东营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撤销不予认定死者聂某为工伤的决定书,同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认定。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5月18日7时许,山东永盛橡胶公司职工聂某驾驶摩托车去单位请假。领导批准后,聂某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被撞身亡。事后,被告以聂某所受机动车伤害不属上下班途中为由,不予认定工伤。聂某的父亲不服,提起复议。但是,复议机关维持了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聂某上班后向单位领导请假,经领导批准后提前下班,遵守了单位劳动纪律,也是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享有的合法权利。因此,聂某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应认定为是下班途中所致。(栾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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