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改委、环保部和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在燃煤电厂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鼓励燃煤电厂自愿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所谓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以下简称第三方治理)是排污者通过缴纳或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委托环境服务公司进行污染治理的新模式。第三方治理是推进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营专业化、产业化的重要途径,是促进环境服务业发展的有效措施。
资料显示,2007-2010年,发改委联合环保部在电力行业开展了为期三年的燃煤电厂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工作并取得成功,试点火电机组容量达到2400万千瓦。
截至2014年底,采取第三方治理方式运行的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规模约9700万千瓦,脱硝特许经营规模约3300万千瓦。
根据《指导意见》,到2020年,燃煤电厂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服务范围进一步扩大,由现有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治理领域全面扩大至废气、废水、固废等环境污染治理领域。
第三方治理模式的选择
《指导意见》提出,燃煤电厂第三方治理主要分为两种模式。
第一种模式为特许经营模式。燃煤电厂按约定价格(不限于环保电价热价),以合同形式特许给环境服务公司,由专业化的环境服务公司承担污染治理设施的投资、建设(或购买已建成在役的污染治理设施资产)、运行、维护及日常管理,并完成合同规定的污染治理任务。
第二种模式为委托运营模式。燃煤电厂按约定的价格,以合同形式委托专业化的环境服务公司承担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及日常管理,并完成合同规定的污染治理任务。
“以我的观察来看,过去在燃煤电厂烟气污染的第三方治理上,采取第一种模式的比较多。”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副理事长王志轩对21世纪经济报道分析,未来采取何种模式要看电厂与第三方治理企业的约定。
全国工商联环境服务业商会秘书长骆建华对21世纪经济报道分析,在火电行业相对过剩的背景下,采取第一种模式的话意味着第三方企业需要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进行很大投入,但在未来的运营中可能出现闲置,那么就可能产生较大的投资风险。
三部门提出,燃煤电厂宜采用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环境服务公司,不得设定地域及其他歧视性条件,确定合理的投资及收益水平,避免高价低质、低价低质的恶性竞争。
一位不愿具名的环保企业负责人对21世纪经济报道解释,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疑问的是,五大电力集团内部自己成立的环境服务公司,虽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与电厂同属于一个实际控制人,这算不算第三方呢?
三部门建议,燃煤电厂可将环境服务公司的服务能力与质量、技术水平、实施方案、业绩、融投资能力、信用等要素列入招标资格条件。
根据《指导意见》,燃煤电厂应当与确定的环境服务公司签订第三方治理合同(含协议),合同应明确污染治理的责任界面(涉及资产的应明确资产权属),明确第三方治理边界条件和污染治理要求,以及燃煤电厂和环境服务公司各自应承担的安全、环保、经济等责任。
四项配套政策
《指导意见》也明确了第三方治理的责任分担。
国家提出燃煤电厂承担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环境服务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合同要求,承担约定的污染治理责任。双方按照责任归属原则对所造成的违反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如果环境服务公司在第三方治理过程中弄虚作假,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要求承担责任外,对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还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为了鼓励燃煤电厂推行第三方治理,《指导意见》提出了四项配套政策。
首先是价格政策。全面落实现有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电价政策,积极推进地方政府制定出台地方环保热价政策。
其次是财税政策。落实国家现有对资源综合利用、环境服务等税收优惠政策,参照垃圾发电等税收优惠模式,给予第三方治理项目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
第三是融资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贷款额度、贷款利率、还贷条件等方面依据项目及合同给予实施第三方的环境服务公司优惠,对资信良好的环境服务公司,简化信贷申请和审核手续。
三部门提出鼓励银行依据项目及合同,实行应收账款、收费权质押贷款等服务。鼓励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环境服务公司提供融资担保,支持符合条件的主体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募集资金。
第四项配套政策为奖励。对实施第三方治理,达到相关环保标准要求的燃煤电厂,在领跑者、机组竞赛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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