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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颁布重点流域水环境政治考核办法

2012-04-24 15:28来源:中国环境报字号:小

  记者近日获悉,福建省颁布了经过修订完善的《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办法(修订)》(以下简称“新考核办法”)。此举表明,福建省将在“十二五”期间进一步加大对各市、县(区)的考核力度,强化对水环境的综合整治。

  “新考核办法”中的考核对象仍然为闽江、九龙江、敖江、汀江、晋江、龙江、木兰溪、交溪等重点流域范围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新考核办法”中水质指标以流域考核断面水质综合达标率为依据;考核断面包括福建省环保厅确定的重点流域省控断面、饮用水水源监测点位和闽江、九龙江、敖江支流监测断面;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以福建省环保厅核查的减排结果为依据;重点整治任务完成情况,以省、设区市制定的流域整治计划确定的年度任务和福建省提出的重点行业污染整治任务完成情况考核结果为依据。

  “新考核办法”规定,由相关省直牵头考核部门于每年4月30日前,对设区市流域上年度整治情况进行考核。其中,福建省农业厅牵头对养殖业污染整治情况予以考核,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牵头对水产养殖整治情况予以考核,福建省经贸委牵头对水电站下泄流量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运行情况予以考核,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牵头对矿山整治情况予以考核。

  此外,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对城乡生活污染治理情况予以考核,福建省水利厅牵头对水电站库区保洁情况予以考核,福建省林业厅牵头对沿江两岸造林绿化及湿地保护情况予以考核。其余考核事项,由福建省环保厅负责牵头考核。

  “新考核办法”规定,各部门考核结果于每年5月10日前报送福建省环保厅、省监察厅汇总后,于6月中旬前上报福建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和省政府。福建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应适时组织抽查复核。

  考核结果经福建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审核后予以通报,并依照有关规定作为当地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责任编辑: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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