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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任重道远 司法需与国际接轨

2013-01-23 16:23来源:和讯网字号:小

  英国富而德律师事务所中国区主管反垄断业务的合伙人韩亮(Michael Han)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经过这几年的努力,中国反垄断机关的能力和信心已朝着美国、欧盟等有几十年甚至上百年反垄断经验的国家迎头赶上。但他强调,无论是法律细节的完善还是执法队伍的规模,中国都需进一步和国际接轨。

  2001年至2006年,韩国三星、LG,中国台湾地区奇美、友达、中华映管和瀚宇彩晶等6家企业召开了53次“晶体会议”协商液晶面板价格。资料显示,2008年11月起,美国联邦地方法院开始对陆续对6家涉案企业作出判决,合计判处罚金12.15亿美元;2010年12月,欧盟对涉案企业处以总计6.48亿欧元的罚款。相比起来,中国对这6家企业的调查花费的时间更多,罚款的额度也相对较小。

  韩亮指出,从2006年12月接到举报到2012年12月作出处罚,中国调查此案前后经历6年,“对反垄断相关法规不了解的民众可能会觉得时间偏长,但实际并不是如此”。他解释说,相比于需要在较短时间内做出结论的涉及企业并购的案件,价格卡特尔(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为牟取非法利润,串谋固定商品或服务价格)的认定由于其调查取证的复杂性,往往耗时要更长。

  “以本案为例,要掌握这些企业在跨越多年的53次会议上具体讨论了什么,并从中找到证据是一项艰难而漫长的工作”,韩亮指出,从国外看,欧盟对同一案件的调查也用了四五年;从国内说,对于第一起针对跨国公司的价格垄断案件也须更审慎。因此,发改委反垄断局能在6年内完成调查已属不易。

  罚款额度则和执法时所依据的法律有关。韩亮介绍说,中国目前涉及价格违法的法律有两部。按照《价格法》规定,对违法企业的罚款不能超过其非法所得的5倍,而《反垄断法》规定罚款可达相关经营者前一年经营额1%到10%。韩亮指出,由于中国《反垄断法》2008年8月才开始正式施行,按照法律不追溯既往,以及在新旧法间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发改委反垄断局只能依据《价格法》对这个发生在2001年到2006年之间的案件进行处罚。

  韩亮认为,虽然中国此番对三星等6家企业的罚款额度低于欧盟和美国,但传递一个信号却一点不弱,那就是跨国公司不能因为中国反垄断执法历史短,就不遵守游戏规则,做他们在欧美不敢做的事情。不过,此案也显示出,中国在“反垄断”还须进一步和国际接轨。首先是得有更详细的法律指引,“如果此案适用《反垄断法》,那么计算罚款额度时”经营额“是指液晶面板经营额还是企业全部经营额?是中国大陆的经营额还是全球的经营额?”。韩亮指出,中国现在的《反垄断法》原则性比较强,“优点是适应面广但操作性还有待完善”。

  其次是执法队伍的建设。“发改委反垄断局扩容后有30多人,但欧盟有几百人,美国反垄断执法的更是超过千人”。韩亮指出,除了人数的增加,很多业内人士希望中国最好是有一个统一的反垄断机构,不过发改委、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三足并立的局面短期内很难改变。韩亮表示,过去两年,发改委等执法机构查处了不少涉及垄断的案件,但这些案子普遍规模较小且多涉及小公司。不过从2011年底的电信、联通开始,发改委开始关注大国企、大的跨国公司。

(责任编辑:朴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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