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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出台服务业奖励政策促发展

2012-09-06 13:26来源:阜阳新闻网字号:小

  凡法律、行政法规未明令禁止进入的服务业领域,全部向外资、社会资本开放,并实行内外资、本外地企业同等待遇;允许公司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注册资本可首付20%,其余部分2年内缴足……

  在服务业“十二五”规划出炉后,阜阳市又出台《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用一系列实实在在的优惠政策鼓励服务业加快发展。

  在支持服务业企业发展方面,《意见》提出,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业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认定为服务业重点企业的,5年内,以上一年实交地方税收为基数,每年上交地方税收增长幅度超过10%的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奖励;经地税部门批准,对其新增的房产和用地,3年内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列入国家、省、市服务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独立完成国家、行业和安徽省地方标准制定的单位,获得服务业中国名牌、安徽名牌、市名牌产品称号的以及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安徽省著名商标、阜阳市知名商标称号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1万元奖励。

  我市提出要成为商贸物流名城,为实现这一目标,必须要大力发展商贸服务、现代物流业。

  《意见》提出,新建投资额25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费用)、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的在建物流园区、道路运输站场、港口码头和物流配送中心以及第三方物流企业技术改造和新增设施项目,由同级财政按其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50%给予奖励。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其所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增量部分(以上年为基数),同级财政按其等额标准50%给予奖励。从事物流服务的港口码头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新晋升为国家5A、4A、3A级的物流企业,同级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同时,我市还支持商贸流通企业推行刷卡消费,市内零售企业刷卡手续费将按同行业最低收费标准收取。在阜开银行财政补助50万元。

  《意见》提出,有序发展金融服务业。对新引进的银行、保险等金融企业,自开业年度起,前2年缴纳的营业税,由所在地财政给予50%奖励,其高管人员(限额)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同级财政按其等额标准前2年给予100%奖励,后3年给予50%奖励。

  对在我市设立银行、保险等市级金融机构的,由同级财政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在我市新设立银行、保险等县级金融机构的,由同级财政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新设立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市和同级财政共给予其实收货币资本的1%、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收取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收入,经地税部门批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的,按我市已有优惠政策执行。

(责任编辑:羽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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