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查询企业工商登记信息受阻,北京律师李刚8月8日向国务院申请行政裁决,要求撤销工商总局的具体行政复议决定,并对相关法规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2012年3月,基于办理太原市中级法院强制执行案件的需要,李刚向山西省工商局申请查询被执行人投资企业的信息,却遭拒绝。后者称,根据当前规定和相关政策,律师需持立案证明才能查询企业工商登记信息。
在向山西省工商局申请信息公开未果后,李刚最终向国家工商总局提起行政复议,要求公开相关信息。6月20日,该行政复议申请书被工商总局正式受理。
7月20日,国家工商总局作出复议决定,认为依据《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第七条规定:“……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活动,查询人员出示法庭立案证明和律师证件,可以进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因申请人未能出示法院立案证明,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补充材料才能查询的具体行政行为无不当。
然而,李刚认为,《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的相关规定,不仅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公司法》相抵触,也与法院立案规定相矛盾。全国各地法院《立案指南》普遍规定,被告为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应提交企业工商登记查询信息。现在工商部门要求,查询企业工商信息要以法院立案证明为前提,两规定严重矛盾,侵害了公众的基本诉权和知情权。
据了解,《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公布至今虽然已逾十年,但在具体操作层面,各地执行的标准并不统一。在很多地区,此前并未要求法院立案证明即可查询工商信息,但从2012年开始,查询标准被普遍收紧。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涌认为,公司登记信息对外公示,是《公司法》的一个基本原则,主要是为了保障交易安全。很多查询都是发生在公司交易过程中,为了核实交易对象是否具有合法的资格、是否真实存在等。如果以“法院立案”作为限制,就将工商查询局限在了诉讼状态,使得《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形同虚设。
目前,李刚已正式向国务院提交裁决申请,要求其撤销工商总局的复议决定,并对《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有关规定的合法性作出审查。
8月9日,该申请书已被国务院正式签收。依照《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国务院法制办行政复议司应当于5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受理与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