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解决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中遇到的现实困难,财政部将继续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等税制改革,加大清理取消和减免部分涉企收费力度,切实减轻中小企业负担,具体的促使包括:
一是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执行期限并扩大范围。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6万元内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是大幅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将销售货物、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分别由月销售额5000元、3000元提高到2万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每次(日)销售额200元提高到500元。将按期缴纳营业税的起征点由月销售额5000元提高到2万元;将按次缴纳营业税的起征点由每次(日)营业额100元提高到500元。占比63%的924万户个体工商户无需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三是为促进家政服务企业发展,自2011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对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是进一步规范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作了补充规定,进一步扩大了优惠范围。
五是免征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印花税。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三年内免征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印花税。
六是加大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力度。从2012年2月1日起,取消253项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22项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七是延长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对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规定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政策,延长执行至2013年底。
八是延长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优惠政策。将2011年底到期的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以及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及县(市)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的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15年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