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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优惠政策支持民营企业发展

2012-07-09 14:21来源: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字号:小

  为鼓励民营企业的发展,日前,国家发改委、外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了包括切实完善对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的政策支持在内的一揽子促进民企“走出去”的措施内容。具体包括:

  一是财政投资和补贴等支持政策。良好的资金状况和便捷的融资渠道是民营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的重要基础,国家财政从建立企业发展资金和提供融资担保与补贴两个方面为民营企业提供支持。

  二是国内流转税的减免。根据企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行为,在我国境外发生的应税行为不应征收国内流转税,因此应给予退税的优惠待遇。目前,我国按照现行出口退税政策规定,对企业以对外承包工程、实物投资、境外带料加工装配等业务方式出口的设备、原材料、零部件等,实行出口退税,并考虑进一步拓展至企业境外投资运输设备等领域,以切实减轻民营企业海外投资经营活动的税收负担。

  三是积极落实好企业境外缴纳所得税税额抵免政策。企业境外投资所得税的直接抵免政策已经得到了良好的贯彻和实施,无论是民营企业还是国有企业都可以按照规定的要求获得这一优惠待遇。而2008年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对我国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纳入税收抵免的范围。在原来直接抵免的基础上又引入了间接抵免,有利于进一步拓宽企业境外投资的方式和领域。当前,主管机关还将根据民营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境外投资所得的确认、境外投资亏损弥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方式等政策的调整和改革开展相应的研究和调查工作。此外,为保证我国民营企业海外投资的利益,我国已经和近百个国家(地区)签订了双边税收协定(安排),基本覆盖了我国对外投资的各个地区,部分协议对股息、利息、财产转让所得等方面规定了较国内税法更优惠的税率或更优惠款项。

  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落实和完善财税支持政策,积极落实好企业境外缴纳所得税税额抵免政策,鼓励民营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对民营企业走出去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责任编辑:王学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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