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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法》将依法追究骗租等违规行为

2012-04-23 13:50来源:山西晚报字号:小

  最近,山西省政府就目前该省汽车租赁市场粗放管理现状下发《山西省汽车租赁管理办法》,以明确今后管理依据,满足市场发展的新需求。

行业准入门槛提高

  目前太原市在册的从事汽车租赁业务的公司有30多家,在册的租赁汽车数量在1600-2000台左右。另外,市场上还存在大量没有注册的小型租赁企业,以及个人租赁车辆。业内人士表示,从2005年之后,太原市众多汽车租赁公司纷纷上马,市场鱼龙混杂,导致了汽车租赁业的小、乱、散。“目前太原市很多租赁企业运营车辆不足50辆,更有一些汽车租赁公司在自身没有经济能力购买车辆的情况下,通过租赁他人车辆等形式,拉拢私家车主将车辆挂靠在公司出租。”太原市一家租赁公司负责人表示。

  对此,新《办法》规定,汽车租赁从业企业要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办公场所和停车场地,租用场地的使用期限不少于一年,自有汽车不少于十辆,有齐全有效的车辆行驶证件,客运车辆应当为十二座以下小型客车。有健全的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业务操作规程,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同时,《办法》出台后,运管部门将会提高汽车租赁企业的准入门槛,对租赁企业进行行业许可。由于汽车租赁新纳入运管行业管理,因此对其市场的规范和监管需要一个过程。对于一些违规运营的小企业及黑租赁,运管部门将逐渐加大稽查力度,予以取缔。

代驾服务有了新规定

  目前太原市不少租赁公司都提供汽车代驾业务,一些不规范的小公司或者个人租赁车辆,在租赁业务不太景气的时段,就会有一些不规范的经营活动,如跑长途和市内黑客运。

  专家表示,这实际上属于驾驶劳务的范畴。新《办法》要求汽车租赁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提供驾驶劳务;使用租赁车辆从事道路客运(旅游客运)经营、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在租赁车辆上安装计价器和顶灯等出租汽车专用设备;按单位行驶里程收取租赁费用;使用非自有车辆进行租赁经营。这就规定汽车租赁公司在出租车辆的同时,不能同时提供代驾业务,这样是为了避免万一代驾员驾驶时出现事故,责任认定方面出现矛盾。如客户需要代驾服务,须以自己的名义单独与代驾人员签署代驾协议。

骗租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随着汽车租赁市场的火热,让许多人看到了其中巨大的利益诱惑,一些骗租、欠租以及转租、抵押等违规现象并不鲜见。太原市一家租赁公司的负责人透露,去年该省曾出现过同一个人从多家汽车租赁公司骗租车达40余辆的案件。骗租甚至导致一些小公司破产,因此经营者们都想尽办法规避这种风险。此外有的客户欠租或者拿车去抵押,也给租赁公司带来了损失。

  此次新《办法》的出台,明确规定了骗租属于违法行为,这就为企业维权提供了很大依据。办法指出,承租人应当对车辆租赁期间因其过错造成的毁损、灭失、交通违法及交通责任事故等后果承担责任。不得处分、转租、抵押、损坏租赁车辆;不得利用租赁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公安、工商等部门应当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加强协作,实现信息共享,查处骗租、非法经营、无照经营、违规经营等行为。

(责任编辑:国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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