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国家版权局于3月31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并在4月30日之前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这一意见稿中有关音乐著作权保护的问题在整个音乐界引起轩然大波。
《著作权法》草案引热议
据悉,引起巨大争议的主要是该草案中的第46条等条款,笔者查看了草案得知第46条规定,“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48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笔者理解为:当某一音乐作品的作者发表了一首歌曲后,在这一歌曲被录制成录音制品而且发表3个月之后,只要有人演唱或者演奏,可以不用再经过歌曲作者同意,就可以直接另行表演、演奏或演唱并制作成录音制品。这一法律规定明显不利于对著作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谷建芬、刘欢、高晓松等知名音乐人通过多种途径表达了对该草案的意见,他们指出,千呼万唤始出来的修改草案到底是保护著作人的利益还是保障使用者的利益?这样的规定不仅不能很好的保护原作者的利益,而且不利于推动原创音乐的发展,从长远来看,可能会导致各种劣质的音乐作品产生,而精品也只能让位给欧美日韩的作品,我们的市场沦为它们的宣传平台,不利于我国音乐市场的繁荣和发展。
谋思网(www.imosi.com)专家指出,此次是《著作权法》施行20多年来首次主动、全面的修改,积极探索制定适应数字时代和移动互联网时代的法律,这是值得很定的;但是其中的部分条款有本末倒置的嫌疑。
当今形势下,音乐等文化产业与互联网信息技术产业相结合,创造了众多的蓝海市场。而且数字音乐、网络视频等在人们工作生活中占据重要地位,便捷的网络让音乐作品的传播速度更快,同时侵权现象也越加普遍。
如果此次《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有关条款顺利通过,将会对音乐版权的保护产生极其不利的影响。特别是当前音乐市场优秀作品的原创者稀缺,要加大对著作权人利益的保护,对音乐版权保护提出更高的要求。总之,在三网融合、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发展的数字时代中,要加大保护力度,平衡原作者、使用人以及公共需求之间的利益,繁荣我国的音乐市场,让人们享受更多美好的音乐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