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了鼓励科普事业发展,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对其进行税收减免的优惠。
据悉,此次通知明确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免征进口关税,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上述科普单位以其他形式进口的自用影视作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以上科普单位进口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认定。经认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由海关凭相关证明办理免税手续。由此可见,国家通过税收的优惠政策促进科普文化事业的发展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