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支持科普事业发展
昨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税总局联合下发《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这一针对科普事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实行。
具体是指,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和气象台、地震台、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等,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免征进口关税,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据悉,享受税收优惠的科普影视作品商品主要包括三类:一是已曝光冲洗的摄影硬片和软片,包括复制胶片专用、教学用幻灯片和缩微胶片等;二是为已曝光和冲洗的宽度35毫米等电影胶片;三是则为录制声音或其他信息用的圆盘、磁带、固态非易失性数据存储器件、“智能卡”及其他媒体,包括供复制圆盘用的母片及母带等。
通过国家的税收减免等多项优惠措施,促进我国科普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