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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改试点地动漫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保留

2012-07-18 11:46来源:京华时报作者:赵鹏字号:小

  日前财政部下发《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交通运输业和动漫企业等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政策。

  即自今年1月1日起,被认定为动漫企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自试点开始实施之日至今年12月31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这意味着试点地区动漫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原先在营业税上享有的优惠政策将予以保留和转换,即改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责任编辑:王学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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