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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品”成“名” 品牌命名误区与原则

2012-02-13 09:37来源:中华取名网字号:小

    品牌运营获得理想效果的前提,是品牌拥有一个富有美感与号召力的名称。命名需要创作和实践证明,名称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文字符号,对于一个品牌而言,它也是企业整体的化身,是企业理念的缩影和体现。富有感召力和亲近感的品牌,不仅有利于增强企业宣传的效果,而且还能缩短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距离。

    20世纪60年代,美国福特汽车公司的新产品“mustang”(野马),因其名称有“广阔天地任君创”之意,符合美国人的价值观念和崇尚个人价值的心理,因而风靡美国,“一名”惊人。但是,在企业品牌运营实践中,往往又很多品牌运营企业认为,给品牌起名没有必要咬文嚼字,更无心邀请专业人为之修饰。品牌命名工作有较大的随意性,在诸多方面存在误区,成为品牌运营的障碍。

    品牌命名的误区主要有以下四种:

一、命名雷同

    品牌名称雷同,是实施品牌运营的大忌。因为品牌运营的最终目的就是通过不断提高品牌竞争力,超越竞争对手。若品牌的设计与竞争对手雷同,不仅消费者难以辨识,而且还会增大品牌的传播费用,降低品牌传播效果(企业在宣传自己的品牌时,自觉不自觉地为竞争对手的雷同或相近品牌进行了宣传)。如此,将难以达到最终超越的目的。

二、缺乏美感与力度

    过于平淡,通俗,缺乏美感与力度的品牌,不符合与时俱进的审美情趣和道德观念。诚然,在旧中国流传下来的一些老品牌,其格调也不算高,如“王麻子”、“狗不理”等,但它们都有是那个旧时代的产物,是与当时的社会文化一致的。

    如今的社会文化环境与过去有了明显不同。广大消费者的文化水平和审美情趣都有很大程度的提高,此时再出现怪而俗的低格调品牌,就会因为与当代文化氛围不相一致而适得其反。不仅如此,低俗的品牌也与我国《商标法》中的相关条款(不得使用有损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图形作商标)的相关规定相悖,难以核准注册获得商标权,从而不能受到《商标法》的保护。

三、过于直白

    品牌名称蕴含着产品质量的精良、功能突出、效果显著等意义有利于诱发消费者购买欲望,这原是一种美好的愿望,也是品牌设计中广为采用而富有成效的设计原则。但是如果品牌设计时过于直白而明显的自吹自擂,同时也一定程度上暗含着对其他同类品牌的贬低(如XX王、XX霸等)就会让消费者感觉到高不可攀、或者难于认同。这将模糊了消费者的识别和判断,不符合消费者心理的品牌设计,其结果也必然在消费者逆反的心理抗击下制约其发展壮大。

四、跨越文化与地理能力弱

    由于各国的历史文化传统不同、语言文字不同,风俗习惯不同、价值观念不同、审美情趣不同,对于一个品牌的认知与联想也有很大差异。若品牌不能超越地理文化边界的限制,那将成为品牌运营的巨大障碍。实践中,因不同地域间的品牌称谓与传播不符合目标市场的社会文化环境而导致销售受阻,甚至还影响到了品牌形象。

    例如,百事可乐的宣传语“与百事一起重视活力”,在德国被译作“与百事一起从坟墓中走出”,如此传播品牌,其效果可想而知。全世界最大的汽车制造商美国通用汽车公司,因其一个叫“诺瓦”(nova)品牌在西班牙语中是“不走”或“走不动”的意思而在讲西班牙语的国家受阻。后来,通用公司将这一品牌改为拉美人比较喜欢的“加勒比”(Caribe)才打开市场。

(责任编辑:新不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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