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关于职工上下班途中遇到的机动车事故伤害可否算作“工伤”曾引起争议。2008年,北京相关部门就《工伤保险条例》做补充说明:职工上下班途中因机动车事故受伤认定为工伤,不包括酒后驾车、无照驾驶致伤。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这一规定已经与社会不相适应,为了适应新的规定和变化,从今年开始,根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铁路、地铁事故等,申请工伤认定需附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
此次规定明确了跨统筹地区就医的具体程序,即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受伤部位或职业病时,因病情治疗需到北京以外的工伤医疗机构治疗的,由所在工伤医疗机构出具转至医院的建议和诊断证明。工伤职工跨统筹地区就医所发生的费用,按北京市有关规定结算。
同时,新规定还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从今年1月1日起,北京市国家机关、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将与北京一类行业的其他用人单位一样,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工伤保险费。这些规定与社会的发展变化相适应,并维护了职工的权益;同时对企业的发展将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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