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企业好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近日,《湖南省专利条例》由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湖南省专利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据了解,该条例分为总则、专利创造、专利运用、专利保护、专利管理、专利服务、法律责任、附则8章52条,在鼓励发明创造、促进专利运用、加强专利保护、提升管理服务等多个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条例》明确了县一级专利行政部门管理和保护的职责。为了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时,应当有3名以上持有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工作人员参加。
为了进一步激发职务发明人、设计人的积极性,《条例》在专利法基础上提高了职务发明的奖酬标准。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人与发明人、设计人对奖励和报酬的数额、方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新标准执行。1件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5000元,1件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2000元。
对于假冒专利,《条例》从一般情节、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三种情形进一步明确了专利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基准,即假冒专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的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的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