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各大手机品牌商标的竞争也是越来越激烈,近日,关于手机品牌“OPPO”状告“CCPO”商标侵权案有了最新的结果,经过法院的审理判决,“CCPO”品牌生产商深圳市星宝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经销商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OPPO”手机生产商欧珀公司经济损失260万元。
OPPO手机商标
据了解,欧珀公司在2008年4月就已经确认持有“OPPO”商标(注册号为第4571222号),在2008年12月通过商标权的转让取得。但是现在市场上出现的“CCPO”品牌手机涉嫌故意模仿“OPPO”手机商标,借用该手机的知名度并引起了消费者的混淆,谋取不正当利益,已经构成商标权的侵犯。
被告侵权的手机CCPO商标
为了维护自己公司的商标权和经济利益,2010年7月,欧珀公司将“CCPO”生产商星宝通公司及其经销商诉至法院,索赔300万元。但是“CCPO”手机制造商却辩称,自己在2008年已经开始打造“CCPO”品牌,在2009年取得了该商标的注册申请。
针对侵权指控,星宝通公司辩称“CCPO”标识具有较高显著性,其在字母组合、商标含义等方面与“OPPO”并不相同,且在实际使用中两商标亦存在多重差异,故该公司认为其对“CCPO”的使用并不会、也从未引起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但是法院审理认为,“CCPO”字母组合与“OPPO”字母组合整体均无含义,两者文字图形整体比较相似,特别是两商标首字母图形基本相同,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CCPO”字母整体的发音与“OPPO”字母整体的发音产生错误。同时考虑到欧珀公司涉案商标的知名度等因素,相关公众施以一般的注意力容易对商品的来源容易产生误认。据此认定侵权成立,并要求“CCPO”品牌生产赔偿“OPPO”手机生产商欧珀公司经济损失260万元,以维护OPPO手机生产商的商标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