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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婚”成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需声明

2011-11-08 10:05来源:法律快车字号:小

  “隐婚”现下已成为职场的流行词。在竞争激烈的职场中,“隐婚”很多时候是应聘者无奈的选择。

  已婚白领张女士入职时在婚姻状况一栏填写了“未婚”,转正后几个月,张女士却因怀孕遭到公司的解聘。记者今日获悉,朝阳法院最近受理的这样一起案件,就挑起了用人单位和应聘者之间围绕“隐婚”的战争。

怀孕请假公司很生气

  张女士今年29岁。去年7月,张女士入职北京铭万智达科技有限公司,岗位为商务拓展专员。双方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为3个月。

  在入职前填写的《应聘人员求职登记表》和入职当天填写的《员工入职登记表》中,张女士均填写的是“未婚”。

  然而去年11月19日,刚刚过了试用期,转正一个半月的张女士发现自己怀孕了,于是她向公司提交了怀孕证明,并请了两周左右的假。

  因为意外怀孕,张女士“已婚”的事实也被单位发现。基于张女士入职时没有如实告知公司婚姻状况,北京铭万智达公司于去年12月将其解聘。

  今年1月10日,张女士向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将其解聘后至今的工资及社保费用。

承认已婚可能不被录用

  劳动仲裁期间,北京铭万智达公司表示,张女士以未婚身份填写入职登记,入职后没有及时变更,试用期内也没有如实告知单位,直至其试用期满直接告知自己已经怀孕。

  该公司明确表示,张女士所应聘的商务拓展专员一职需要经常出差。尽管在岗位的录用条件上没有具体的书面规定,但由于这个岗位存在一定特殊性,所以公司在招聘时会尽量招用未婚的。如果张女士入职时明确告知自己已婚,有可能不会被录用。

  铭万智达公司提出,张女士入职时故意隐瞒婚姻状况,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单位员工手册也规定,员工如有隐瞒情况,一经发现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

  对于自己入职时隐瞒已婚身份的原因,张女士表示,自己当时只领了结婚证,还没有举办婚礼,对此还没有概念,所以在填写婚姻状况时写了未婚。而用人单位在招聘时也没有对此特别询问。

单位称岗位有特殊要求

  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对于岗位特殊需要,在招聘人员时有一些特殊的考虑可以理解。

  但劳动仲裁委表示,用人单位在招聘人员过程中,应对录用条件有具体的规划,对于特殊性岗位人员的招聘应明确告知。

  仲裁认为,尽管铭万智达公司称,招聘的职位具有特殊性,但其并未就招聘条件进行明确说明。张女士并未因隐婚给公司造成什么后果,用人单位在所需招聘岗位没有特殊说明的情况下,以婚否来限定录用条件不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劳动仲裁委裁决铭万智达公司与张女士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解聘后张女士的工资损失。铭万智达公司因不服裁决,诉至朝阳法院。

(责任编辑:林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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