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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或许无需继续交保费

2011-11-04 14:41来源:中华会计网校字号:小

  以前你购置的车辆需要在缴纳购置税的基础上核算保费,或许不久后,你就可以以裸车的价格核算保费。10月末,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了《机动车辆保险示范条款(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自10月19日开始,到11月5日结束。

  该示范条款涉及的内容较广泛,其中主要针对此前备受争议的条款,比如“车损险保额包含购置税”、“高保低赔”、“无责不赔”等条款,还有部分现有附加险被纳入主险保障范围,并删除了14项消费者意见较大的责任免除条款。

一是争议条款被调整

  部分保险公司此前在其车险条款中称,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含车辆购置税。即意味着:新车购置价=裸车价+购置税,车主将为购置税上一份保险。现在示范条款中,保险金额按机动车实际价值确定,意味着不必为购置税买份保险。

  “另外,车辆损失险,一般是按购车发票价格进行核算,第一年的新车,客户都可接受,第二年仍按这个价格计算,客户认为不公平,因为车辆是有折旧的。”昨日,太平洋保险公司新疆分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说,保险公司在承保旧车时普遍按新车购置价计算车损险保费,但发生全损时却按车辆实际价值来理赔,这就是所谓的“高保低赔”。

  征求意见稿要求在承保时,车损险的保额按投保时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根据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也可根据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

  另外,针对“无责不赔”问题,示范条款征求意见稿中则有“代位追偿”明确规定,因第三方造成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并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这样,消费者在发生车辆损失保险事故后,无论自己有无责任,都能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

  据悉,这两个新规定对消费者影响最大,纠正“高保低赔”体现了车价、保费和保额的公平对等原则;全面实行“代位追偿”,则帮助消费者免去了和第三方之间繁琐的沟通索赔流程,有利于提高理赔时效。

(责任编辑:王学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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