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汪光焘说,强化和完善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制度,是社会有关各方普遍关注的问题,也是此次法律修改的重点内容之一。
为进一步推进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高企业清洁生产水平,草案强化了清洁生产审核相关内容,明确国家建立清洁生产审核制度;明确企业是清洁生产审核的主体,强化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责任;并扩大了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范围。
草案明确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将审核结果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实施强制性审核的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效果的评估职责,特别规定政府履行评估职责不得向被评估企业收取费用,明确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此外,草案明确了违反清洁生产审核制度的相关法律责任;明确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按照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规定执行;明确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具体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