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的发展,促进经济社会的进步。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主要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的有关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
而且该解释从今天起正式实施。其中特别列举了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包括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以及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或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等情形,从而减轻破产原因认定上的困难,推进破产程序的有效运行。关于司法解释的全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的网站上可以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