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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解决房产分割难题

2010-11-17 09:33来源:现代快报字号:小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这个审判实践中总结的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涉及了房产分割、确认亲子关系、生育权、“第三者”索要补偿等近年来婚姻官司中的热点、焦点问题。

  主要内容是:房产分割问题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规定;法院拟根据情况推定确认亲子关系主张是否成立;拟明确规定生育权、“第三者”索要补偿问题。

婚前房产:谁掏钱是谁的

  婚前谁掏钱买的房子,离婚时还是谁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的出台,让法律界人士直言“这是一个进步”。

  这一征求意见稿对涉及离婚的一些财产处理问题,给出了原则性的规定。比如:“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该不动产为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有证据证明赠与一方的除外。”

  律师俞伟宁开口就叫好,“是要理顺理顺了。离婚案件引发的财产纠纷太多了,最大的争议就是——谁掏钱买的房子?”

  征求意见稿的第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这一点很重要,能化解很多纠纷。”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蒋德军举例进行了“对比判决”。

  案例:2005年7月,张某与李某自由恋爱,于2005年9月登记结婚。2005年5月,李某购买位于南京某小区的房产一套,除首付款15万已付之外,余款24万元向银行抵押贷款,张某与李某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共偿还贷款10万元。

  现有判例:婚后取得登记在李某名下的产权证,后离婚时,法院判决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首付款由张某返还一半,剩余的贷款14万元由双方共同偿还。

  意见稿若执行的话,会这样判:认定房屋为李某个人财产,婚内还贷部分由法院根据比例及增值考虑支付给张某一定的钱款,剩余的银行贷款认定为李某的个人债务。

  蒋德军说:如果这一条款操作之后,将有利于离婚诉讼中的财产分割纠纷,因为“明确了产权人作为银行的债务人,另一人无责任”,这也解决了贷款行向谁追债的问题,符合《物权法》的物权以登记为准的原则,同时也考虑了夫妻一方对房屋增值部分的利益分配,对现实中案件办理有积极作用。

  俞伟宁说:财产分割问题的进一步明确化,肯定是个进步,也符合“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而以前很多判例是“合情不合法”的。

不支持第三者索赔

  征求意见稿的第二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庭一位法官告诉记者:按照现有法律规定,如果“小三”和包养她的男友分手,没人傻到说是写个分手的字据,以“分手费”或者“青春损失费”的方式索要巨额钱财,现实生活中,大多都是以“债务纠纷”的面目出现。对于这种纠纷,法院一般都会受理,审理过程中,对于数额较小的,在相关证据到位的情况下,会依法判决;对于数额较大的,一般都需要女方提供账目往来的依据,据此做出判决。当然,也有极个别的情况,女方会拿着“分手费”的单据到法院立案,对于这种情况,法院通常不会受理。

  建邺区人民法院的一位法官表示:现实生活中,也有一些男方主张女方返还财产的情况。比如,男方和“小三”分手时,按照当初的约定,男方支付了女方一定数额的钱款作为补偿,之后,男方又后悔,诉至法院,对于这样的情况,法院也大多不会受理,“这不是债务纠纷,返还的证据很难举出来。”这个意见稿的有关规定,尽管有一定的意义,但现实操作性并不是很强,“因为几乎没人会约定所谓的补偿性钱款是因为分手问题,大多是以借款的方式出现。”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不可能不受理。而对于合法婚姻当事人起诉主张返还的,法院的确可以受理,但至于能不能最终维护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诉权,也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看其提供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高房价催生“蜗婚”族

  因没有能力再买一套房,故分手后仍住在一起,并自嘲是“蜗婚族”。记者昨天从南京市各婚姻登记处了解到,这种因生活压力及飙升的房价催生的“蜗婚”现象,近年来在南京多了起来。

  “我们两人很快就傻眼了,结婚才两年,唯一的财产就这套房子。”在鼓楼区婚姻登记处离婚登记室,一对“80后”小夫妻苦着脸,离婚后两人还住在一起,这离得有啥意义呢;可是分家又怎么分呢……为了房子的分配,他们一连跑了三次婚登处咨询。

  男方说,当初结婚买房时,他们俩刚工作不久,凭自己的能力根本买不起房子,首付40万还有20万的装修款是双方父母合力凑钱出的,其中他的父母出了一大半钱,月供房贷3000元是小两口共同支付。离婚后,这套房子归谁呢?在商量房子归属的问题上,双方父母都站出来横加干涉,意思是谁要房子,那就要按市价付一半钱给对方。商量来商量去,谁都不想放弃这房子,只好委曲求全了。

  记者从南京市妇联等部门了解到,在今年10月份信访接待中,涉及婚姻家庭纠纷的有36件,其中,离婚投诉咨询17件,配偶有外遇3件。在统计过程中,发现离婚投诉主要是咨询如何分割家庭共有住房,大部分情况是夫妻双方都没有能力支付另一方货币补偿,最终可能导致双方虽然离婚,但仍然同住一个屋檐下,出现离婚不离家的情况。还有一个情况是,婚前一方买的房子,离婚后要分对方一半,对方很不甘心,双方谈不拢后,就只能依旧同住一屋檐下了。

  “其实‘蜗婚’不仅出现在80后身上,不少中年夫妻也是如此,甚至有的夫妻在分手后还要继续共同分担每个月的房贷。”婚姻登记处的工作人员介绍说,尽管“蜗婚族”生活非常别扭,但是也带来了复合的机会。今年1-10月协议离婚的夫妇有21486对,平均每天71对夫妻分手,如果扣除节假日,每天离婚的人还要多。调查显示,超六成的夫妇在离婚理由栏中写着“性格不合”,其他则是“感情不和”。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表示,“感情不和”是个筐,隐藏着很多内容,包括婚外情、性格不合、夫妻生活不协调等。其中,婚外情是夫妻离婚的主要杀手。

其他方面

  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法院拟根据情况推定确认亲子关系主张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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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全文

(责任编辑:羽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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