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在经济形态上,创新服务业一般是作为产业集群的一部分而存在,围绕科技园区、产业园区、经济园区等产业集群形成服务体系。美国的硅谷、中国的中关村等着名的科技园区,都是创新服务业最发达的地区。
发展创新服务业必须转变政府职能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创新服务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建立起机构和队伍,极大促进了科技创新和经济进步。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还存在创新服务机构小而散、产业结构不合理、服务机构市场化程度低、服务总体水平低等问题。
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在于政府转变职能不到位。虽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已经初步确立,但在管理、服务方面政府职能仍然存在一些错位现象,很多地方政务、事务、服务还没有分开,该放下去的由社会承担的“事务”还没有放下去,该放开由市场提供的“服务”还没有放开,这大大限制了创新服务业的发展空间。同时,很多应该由政府提供的公共政策和公共服务,却没有提供;需要政府实施的管理、监督,也出现缺失,这又使创新服务业的发展得不到有力的支持。
发展创新服务业,迫切要求政府转变职能。关键是解决两个问题:一是政府在哪些地方越位,以及政府退出来后由谁来补位;二是政府在哪些地方缺位,以及以怎样的方式进入这些位置的问题。政府的正确定位是创造环境,为企业不断创新提供动力和支持,而不是直接介入到企业具体的经济活动中。
当前政府越位主要体现在通过项目手段干预微观的经济和创新活动,缺位则集中体现在创新体系建设和公共创新政策的不完善。长期以来,政府对技术创新的支持,主要是通过政府行政性地抓项目来实现。对于后发国家来说,通过项目支持实现跨越发展是完全必要的,也是应该继续坚持的。但项目支持也有局限:一是项目只能覆盖少数企业,不能惠及所有企业;二是项目发挥作用的时间短,项目执行期间起作用,项目完成了作用也就终结了。要弥补项目支持的不足,发展创新服务业是重要的方面。创新服务业可以持续地普遍地支持企业创新,特别是项目不能惠及的广大中小企业创新。而且能够为大企业的生产和创新提供配套,全面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
政府的缺位主要体现在对市场化的创新活动支持不够。比如,关于产学研结合问题,政府应该支持市场化的结合,而不应该由政府来主导结合。政府主导下的产学研结合,是政府制订计划、政府立项、政府出资,企业配套,企业与大学、科研院所联合研发,而至于研发出来的成果是否有用户,则很难保证。企业虽然参加了研发,但项目并不一定来自企业需求。产学研结合的问题,应该由市场主导,政府转而支持市场主导的结合,由企业制订计划、企业立项、企业出资,产学研一体化研发,政府配套资助。
在发展创新服务业的问题上,政府要退一步、推一把。凡是通过社会能够解决的问题交由社会解决;凡是通过市场能够解决的问题交由市场解决,而且要以社会化、市场化的政策的基础。比如面向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知识产权的商业化、技术转移和扩散、科技创业和风险投资、生产性的专业技术服务等,完全可以交由创新服务业去解决。政府不能越位,要退出来;但政府也不能缺位,它的角色是制定公平的、普惠的经济政策和创新政策,推动创新服务业的发展。我们在抓项目的同时,应把更多精力转到创新环境的建设和完善上来,及时、准确、有力地为创新提供公共政策和公共服务,使创新者大有裨益。
发展创新服务业的政策选择
第一,确立创新服务业在建设创新型国家中的战略地位。创新服务业是战略性产业,对我国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对服务业的转型升级,都具有重要意义。中央政府应出台创新服务业发展的统一规划,明确创新服务业的战略定位和战略方向,包括创新服务机构的法律地位、经济地位、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就科技服务业发展的愿景、思路和目标,科技服务业发展的重点和任务,支持科技服务业发展的综合政策措施等战略性问题,进行规划设计,指导我国科技服务业的发展。
第二,改革完善政府科技公共服务体系。行政性创新服务机构转制为企业。政府所属的或公益类科研院所所属的事业性知识产权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信息服务、政策咨询等单位,以及其他仍按政府和事业单位管理而经营性又很强的服务机构,本着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的原则,从原单位剥离出来,改制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对营利性机构和非营利性机构,实行不同的政策。营利性服务机构是独立的市场主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非营利机构也要采取企业机制,公共服务领域的业务可申请政府的项目资助,收入不足部分由市场性服务收入弥补。原来完全从事公益服务的机构,仍保留事业单位性质或回归政府。
依托创新服务业建立政府的公共服务体系。把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在创新服务业上,通过创新服务企业提供政府的公共服务。
政府计划项目支持创新服务业发展。把支持创新服务业的发展纳入各级各类政府计划,吸纳创新服务企业深度参与计划项目实施和成果转化工作。也可以设立以支持创新服务业的专项计划,配套资助合同设计、合同研发和为技术转化、转移、扩散提供的服务。
第三,建立促进创新服务业发展的政策体系。引导创新服务业兼并重组,培育一批名牌创新服务企业。鼓励这些企业开展连锁经营,特别是面向科技资源缺乏城市,面向中小城市和县域经济,面向农村、落后地区和中西部地区,面向传统产业的连锁经营,加大对这些地方的技术辐射和创新带动,建立与制造业和农业发展相适应的创新服务体系。
引导创新服务业优化结构,当前要特别鼓励设计、研发、知识产权、技术改造类服务企业的发展;鼓励面向特定技术领域、特定行业的创新服务;鼓励各级各类金融服务机构和社会资金支持科技创新活动。
建立创新服务行业人员专业职称制度、资质认证制度和行业准入制度,加快制定行业服务标准和管理规范;建立产业协会和行业协会。
鼓励大学和公共研究机构专业人员进入创新服务行业,创办各类创新服务企业;鼓励国有资本、民营资本、外资和科研单位联合兴办创新服务企业;鼓励国际知名创新服务企业在我国开展业务或创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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