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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合同暗藏“霸王条款” 刀刀宰客

2011-09-01 10:30来源:新闻晨报字号:小

律师:多份合同涉嫌含“霸王条款”

  在振兴律师事务所的仲剑锋律师看来,除了2份极为简单的合同外,其余7份合同有“霸王条款”的嫌疑。所谓“霸王条款”,就是单方面拟定,另一方无法参与、制订,只能被动接受的不合理条款。不过,在这7份租车合同当中,国外企业的合同相对规范一些。

  首先是合同中关于车辆保险的规定。不少“租车一族”以为一签合同,事故赔偿全由保险公司买单。实际上,租车公司对于险种是有选择的,除了必须要投的交强险,其余商业险都不在强制范畴。于是,投哪种,投多少钱,全由公司决定,不和租车者商量。这就意味着,一旦发生某个事故,不在投保之列,就要租车者自掏腰包了。

  其次,一些赔偿规定也有“霸王条款”嫌疑。比如,在一家国内大型连锁租车公司的合同中,有这样一条:“车辆丢失后,公司要求承租方在公安机关立案前要一直缴纳租金。”

  仲剑锋说,按《合同法》,“租车一族”只要履行了“善良管理”的义务,即对车辆进行应有的照顾,那么丢失风险应该由所有者即租车公司承担,而现在却通过一份合同转嫁给了“租车一族”。

  最后,很多合同条款里还有不少关于权利、义务的表述模糊。比如提到“租车一族”的“操作不当”,该如何界定呢?

  仲剑锋说,从理论上来讲,“租车一族”有权利和租赁公司协商,但实际上可能性并不大。“就算你不来租,还有别人,你没有什么谈判的资本。”

学者:过高赔偿 额外罚金可能“无效”

  同样对这些租车合同,金可可的评点是——不该规定的规定了,该规定的却没规定,部分合同条款涉嫌无效。针对事故处理,“租车一族”责任过重。

  首先,大部分合同规定,保险范围外的经济损失,一律由“租车一族”承担。租车公司还有权向租车人收取车辆贬值赔偿、违约金,继续收取租金或收取停运损失费、保险上调费。问题是,如果租车者没有事故责任,这种格式条款就是无效的。

  其次,即使“租车一族”是事故责任方,不少合同的赔偿金额过高。比如在出事后,(租车方)要支付一定的车损,有时还得额外加付一定比例费用。有的合同再向“租车一族”收取额外“罚金”,缺乏法律依据。

  再者,不少合同要求“租车一族”无条件按期还车。实际上,如果“租车一族”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还车,无须承担责任。

  最后,部分合同规定,“租车一族”有义务自行检查车况,否则出了事故要负责。“租车一族”不是专业人士,更不是维修工,这些条款有些严苛。

  此外,金可可说,合同中很多关于“租车一族”权利、义务的重要条款,应该用粗体标出,履行格式条款之“提示义务”。但在9份合同中,没有一份达到这一要求。

  那么,租车合同到底谁管,该怎么管?晨报记者拨打“12315”热线,答复是类似的合同问题并不在受理范围内。

  一个业内人士无奈地说,汽车租赁是一个边缘行业,这几年发展得特别快,但由于时间短,国家没有针对性的法规,更多的是要靠企业自律,其中就包括制订合同。

呼吁出台规范的租车合同

  我们为什么要签合同?这是这篇有关租车合同稿件试图要说明的一个问题,它很基本,也很重要。

  所谓“合同”,在“百度百科”中,是指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简单地说,签订一份合同,意味着双方必须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共同遵守一种“契约精神”。

  正如在其拉丁文中的原意“交易”一样,“契约”或者说“契约精神”,代表的是一个商业社会的平等以及守信。 “守信”的前提是“平等”。遗憾的是,在这些租车合同中,我们发现还远远不够“平等”。权利和义务的不平等,也是导致租车公司和“租车一族”纠纷不断的根源所在。既然“平等”的前提做得不够,“守信”自然会被频频越界。

  此外,我们身处的环境,似乎并没有给“平等”、“守信”及其“契约精神”创造条件,甚至都没能守住“底线”,比如,相关部门、行业协会至今还没有出台一份规范的租车合同文本,供行业参考。

(责任编辑:赵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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