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药品广告已经成为不少人购买药品的一个参考。消费者不应盲目相信广告,在购买广告药品时应注意以下细节:
广告发布是否在有效期内,尤其是补肾类的药品要多加留意。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在发布前必须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审查批准后,发给广告批准文号。广告在发布时,必须标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广告批准文号的药品、医疗器械不得发布广告。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格式为:广告审查机关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加上广告类别和10位数字。10位数字的前6位代表审查批准的年份和月份,后4位代表审查批准的广告序号,如:京药广审(文)第2005010001号、京医械广审(文)第2005010001号、京食健广审(文)第2005060180等。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一年,可以从批准文号中判断出广告发布是否在有效期内。
目前,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主要的表现形式包括,未经审批擅自发布广告,如发布没有广告批准文号的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擅自篡改审查批准的广告内容进行发布,其吹嘘的功能主治已经严重超出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该药品的功能主治范围;伪造、冒用或者使用过期失效的广告批准文号进行发布等。另外,根据《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方药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只能在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发布药品广告。因此,请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广告药品时不要盲目相信其宣传的疗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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