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3年开始起草、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先后四次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于2010年10月28日终获通过,并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社会保险法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法律。社会保险法的实施,对于规范社会保险关系,保障全体公民共享发展成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虽然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有了长足发展,各项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持续扩大,但由于我国人口多,经济发展起点低,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发展不平衡,造成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还有不相适应的地方,与人们的期待和需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相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目前我国还有一些人没有参加任何社会保险。
作为我国社会保险的“基本法”,社会保险法首次确立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我国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社保体系。
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明确要覆盖城乡全体居民。
具体来说,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居民可以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未就业的居民可以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则要求覆盖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被征地农民按照国务院规定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这就将所有人群都覆盖到社会保险体系中,让中国的老百姓都可以通过这部法律受益、受惠,这个意义是非常大的。
林嘉指出,现代社会中,全体社会成员都承受着诸如失业、伤残、疾病、年老等多方面的风险,并会因这些风险的发生而丧失工作能力、失去作为生活来源的收入保障。一旦出现这些风险,纯粹靠自己的力量去解决,对于相当一部分人群来说是不可能的。国家通过立法建立起社会保险基金,让所有人在遭遇社会风险时能够获得必要的救助,如退休可以领取养老金、生病可以报销相当部分的医疗费用等,能够帮助老百姓解决很多问题。
由此可见,制定社会保险法是社会发展的一个非常大的进步,也是国家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理念下的非常重要的一项社会立法,在我国社会发展过程中是一个重大的标志性事件。
“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是,大部分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款用于建房、日常生活后已所剩无几。被征地后,这部分人群从农业人口变成城市人口,他们应该与原先的市民一样享有社会保险待遇这种公民的基本权利。”中国人民大学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院副院长,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海商法、保险法研究所主任黎建飞教授表示。
黎建飞认为,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险体系,可以缓解当地政府一次性支付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的资金压力;在被征地农民的就业问题逐步得到解决后,将壮大社会保障资金的实力,可以缓和由于政策所引起的人口倒三角而出现的养老替代率迅速下降的问题;而且,也符合社会保险中的“大数法则”,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也有利于“社会保障全民化”目标的实现。
同时,社会保险法还在我国立法中第一次规定了外国人可以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这也是中国保险理发的一大进步。
随着中国经济和社会越来越开放,越来越多的外籍人士到中国就业,社会保险的法律以及相应配套行政法规也不应当把他们排除在外。“黎建飞说,将境内工作的外国人纳入社会保险体系,不仅保障了在境内工作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还有利于解除企业的后顾之忧,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但是,这些新保险法中出现的新规定在劳动关系的履行中怎样得到实施,还需进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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