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社会保险法》保障流动人口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于7月1日正式施行。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社会保险法从法律上明确了国家建立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制度,对确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等作出原则规定。尤其值得关注的是,这部法律对流动人口养老、医疗、工伤等保障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对用人单位和相关政府部门职责作出规范。
跨地区就业,医疗保险随身走
“打算8月份跨省跳槽,医保关系‘随身带走’可以吗?”大学毕业后,肖女士一直在江苏省南通市某私企工作,最近她谋求到一个浙江企业薪水更高的职位。跳槽在即,担心随之而来。
按照7月1日起实施的社会保险法规定,肖女士这样的流动就业人员对医保的忧虑可以解除了。因为该法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法律同时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此外,先行支付制度在这部法律中得以明确,即“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长期以来,流动就业者由于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而无钱及时治病,这一规定解决了难题,保障了流动就业者能够及时就医。
就如何确保流动就业人员医疗、养老等保险关系“转得出、接得上”的问题,相关法律专家提出,“严格落实社会保险法,就要清除医保关系、养老关系中转移接续的障碍,各地的配套制度能否及时跟进成为关键。”
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在落实和执行外来从业人员医疗保险待遇规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一是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医疗服务提供能力和医疗消费水平等差距都很大,地方政府在制定相应配套实施方案时,对于具体待遇给付标准还应当由地方政府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进行确定,尤其是对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应作更为具体的规定;二是在实践中,外来从业人员根据自愿原则,是可以而非必须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其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三是在司法实践中,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第三人不支付”,既应该包括第三人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也应该包括第三人没有能力或者暂时没有能力而不能支付或者不能立即支付的情形。
流动人口工伤保险有着落
外来从业人员在工伤保险待遇方面,根据以往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为外来从业人员上工伤保险,受伤的外来从业人员包括医疗费在内的全部保险待遇都由用人单位承担。表面上看,这是对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上工伤保险的一种制度性惩罚,但实际操作中,这种制度设计使得外来从业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后,救治费用和相关补偿均要依赖用人单位。结果往往是政府不管、用人单位推脱,种种不利后果都落到受伤外来从业人员身上。
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一)“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随后再“由用人单位偿还”;(二)为缓解外来从业人员垫付大量医疗费的问题,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直接结算制度。“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三)“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随后再“向第三人追偿”。
工伤保险医疗费先行垫付制度,从制度设计上真正实现了工伤保险制度本应具有的统筹资金、共担风险的功能。这是现代国家实行工伤保险制度的根本意义所在,是工伤职工尤其是外来从业人员能真正得到工伤保险基金的保障。即使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外来从业人员发生工伤后同样可向社保基金申请工伤治疗费,其工伤也能得到及时治疗。这从根本上保障了公民的基本生活,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养老人员异地参保也有保障
近年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不畅,已成为制约我国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由于转移接续难,造成劳动者参保积极性不高,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大量农民工退保。据深圳市社保部门统计,2009年深圳共有580多万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退保人数100万人次。
这次国家以立法形式将转移接续上升为法律。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相关法律专家分析,基本养老保险作为整个社会保险体系的核心,其价值在于实现个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是国家实现社会稳定的“减震器”。相关社会学家评价:“异地参保使参保人员从一个地方到另外一个地方就业时不用退保,养老保险可以跟着人走,排除了参保人员的思想和经济顾虑,有效地提高了劳动者参保的积极性,进而推动了我国社会保险事业的良性发展。”
邓勇建议,各级政府和部门在落实和执行养老人员异地参保的法律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首先,在中央层面,为确保参保者权益不因流动而受到损失、确保社会保险的公平性,应当制定出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具体操作方案,当前最重要的是要实现缴费办法的统一和待遇计发办法的统一,并且统筹使用基金。其次,在地方层面,应当以“全国统筹”的目标为导向,及时根据社会保险法制定本省相关的配套地方性法规来保障本法的顺利实施,尤其应当尽快制定出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单位之间的社保衔接制度,明确养老保险基金缴费率、给付标准和异地转移比例,平衡转入地和转出地的利益关系,并应对此构建有效的管理体制。第三,应尽量简化养老保险异地转移接续手续,通过时效制度构建和技术手段创新,提高办事效率,使投保者能方便、快捷地办理转移手续。
新的社会保险法的实施,不仅最大限度上保证了参保人的利益,而且保障了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使得人才合理流动不再有社会保险这个拦路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