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召开的海南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修改决定(草案)》、《<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的修改决定(草案)》、《<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的修改决定(草案)》、《<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的修改决定(草案)》等五项社会保险法规进行了初审,拟对五项社会保险法规在适用范围、统筹层次及支出项目等方面作相应修改。据了解,《〈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修改决定》扩大了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增加了“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办法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的内容,并将“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用人单位从业的外国籍人”纳入参保范围。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的修改决定(草案)》把失业人员纳入了参保范围,增加了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并把在我省就业的外国人纳入了参保范围。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的修改决定(草案)》)也扩大了参保范围,将“个体工商户”纳入生育保险的参保范围,同时增加规定,“外国人在本省范围内就业的,参照本条例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写入草案。” 关于社会保险的征收机构,五项社会保险费征缴数额的核定权,由地税部门划归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调整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相关职能。
与此同时,修订后的法规还提高了社会保险的限额。《〈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修改决定(草案)》)根据省情,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实际缴费年限统一为15年,不再区分10年和15年两种缴费年限。《〈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的修改决定(草案)》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下限从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调整为6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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