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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设环检机构 推行尾气检测制度

2011-05-30 13:56来源:大众日报 字号:小

  5月25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条例草案规定,从今年10月1日起,山东省将成立环保检验机构对机动车尾气进行检测,机动车辆将逐步贴黄、绿色环保标志,无环保标志不准上路。

  对此,有人提出疑问:机动车安检中已有尾气检测项目,为何还要再单独设立环保检验机构,这会不会造成社会资源重复投入,车主的负担会增加多少?

焦点一:是否有必要单设环检机构

  5月20日刚审完车的济南车主任建军告诉记者:济南市区现有7家机动车安检机构,审车时要排不短的队,他这次是8点15分赶到审车点,上午没审完,吃过饭又接着排队,直到下午3点20分才审完全部9项。如果环保部门再设专门的尾气检验机构,审车用的时间会不会更长?

  据悉,山东已建成的几家环保检验机构,每家投入都在1000万元左右。针对有群众提出“安检中有尾气检测,为何还要重复投资新上环保检测线”的质疑,省环保厅污染控制处的刘宪勇告诉记者:安检中的尾气检测工作,从检测方法上讲已经落后,不符合国家要求,对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大气环境效果有限,必须实行新的检验方法和检验标准,这就需要新上一批环保检测线,这不存在重复投资的问题。

  车管部门人士介绍:机动车安检实行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2008),是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委员会联合批准发布的,不存在“不符合国家要求”问题。目前在机动车安检中,根据国家的规定,对尾气检测实行的是双怠速法,环保检测实行的是工况法,双怠速法是静态测量,工况法是通过模拟车辆在运行情况下对排气污染物进行测试,虽然两者方法、标准不同,但测量的内容是一致的。

  环保部门并不认同这一说法,“双怠速法和工况法的监测效果并不相同,此前在莱芜市通过安检机构尾气检测的2万辆车中,有一半以上达不到环保检测的标准。”刘宪勇解释说,“并不是环保部门要重新设环检机构,我们实行社会化运作,只要符合资质,安检机构当然也可以上环检线。”

焦点二:环检必须收费吗

  “即使成立环检机构,如何对其进行监管也会很棘手。环检机构是社会中介,这会不会增加群众负担?”在此前的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上,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这个问题。

  济南大众出租车公司的刘师傅给记者算了笔账:安检有9个项目,总共收费100元,如果条例得以通过实行环检,尾气检测不再列入安检范围,安检项目由9项减少到8项,收费最多下降十来块钱,但目前的环检收费都在50元以上,这就意味着,每个机动车主要增加大约40元的负担。

  省环保厅政策法规处副处长刘洪文说,当前,环保部门正与省物价部门研究全省统一的标准,按照规定制定符合当前经济发展和适应群众负担能力的收费指导价格,尽量降低收费标准。

  德义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怀勇提出:环保部门对这些中介机构进行监管,该如何执法?执法成本有多高?在这些问题都没有答案的情况下,出台这样一部法规是不是有点早?

  刘洪文说,环保部门将会制定相关管理办法,通过检验机构与环保部门联网,实现实时监控,并建立若干机动车环检移动监控平台,对环检机构进行监督。

  据省环保厅对山东一些城市的监测,机动车尾气污染在大气污染的分担率为40%—60%,随着机动车辆的增加,这一比例还在上升,治理机动车排气污染越来越有必要。山东政法学院原院长赵喜臣表示,既然是为了治理大气污染,可以拿出一部分国家节能减排资金用于环检,免费环检既能提高机动车主的积极性,也可以遏制中介机构为了利益而违规的冲动。

  很多车主提出,希望省人大常委会能够平衡尾气治理与车主的利益。但环保部门认为,山东机动车800多万辆,但全省人口9000多万,两者比起来,车主与全省环境两者的利益比起来孰大孰小,机动车主是不是应该承担其社会责任和必要的环境成本?

焦点三:执法难题如何解决

  条例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对未取得环保检验标志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车管部门人士表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道交法明确规定安检合格就必须发证,现在规定没黄绿标不能发证,在实践中不好操作。”

  条例草案在第三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检查时,应当查验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对未取得环保检验标志的机动车,不得允许其上路行驶。

  交警部门的同志认为:如果把尾气检测从安检中拿出去,安检中其他项目通过了检查,按规定就得核发合格证,这就意味着允许机动车上路,现在又规定无环检标志不能上路,就自相矛盾,“可以通过限制路段、时间、车型的方式来限制没有环检标志的机动车,而不能没有黄绿标就不让人家上路。”

  山东法策律师所张法水律师提出,在条例中尽量不要设置罚款条款,因为罚款不仅会增加公众的经济负担,而且由于环保部门没有上路执法权,真正实行起来会面临操作难题。只要规定“机动车年检时环保检验不合格不予安检”就可以了。

  采访中,一些群众和法律专家认为,随着机动车数量的迅速增加,治理机动车排气污染也越来越重要。但在立法过程中,如何平衡治理污染和各方利益,也是相关部门应该认真考虑的问题。

(责任编辑:新不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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