雀巢公司与味事达公司的民事诉讼告一段落,而撤销注册商标的行政诉讼官司硝烟又起。
着名知识产权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冯晓青教授表示,任何权利包括商标专用权都是有界限的。味事达公司使用方形瓶是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还是外包装、容器上的使用以及消费者是否会混淆是界定“合理使用”的关键。
冯晓青认为,值得思考的是立体商标保护的范围与公有领域的协调。方形瓶本身为公有领域资源,任何人不能垄断;尽管我国修改商标法后引进了立体商标制度,但其保护范围不能及于立体形状本身,当然不能限制他人仅作为包装或容器使用,否则会侵占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雀巢公司为什么会把一个酱油瓶当成了“眼中钉”?冯晓青分析,这是雀巢公司通过商标的国际保护,以达到以商标为战略武器取得市场竞争优势的目的。
据了解,雀巢公司并没有直接向我国申请商标注册,而是采取了巧妙的“曲线注册”方式,通过《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国际领土延伸规则,成功在国内获得注册,并开始了对国内企业的轮番“轰炸”。
对此,广东律师李镇分析,我国没有将通过国际注册核准的商标纳入国内每周一期的商标公告中,而国内的企业很少关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商标公告,是导致雀巢公司成功注册商标的原因之一。
冯晓青则认为,这还不是最根本的原因。我国企业整体上缺乏商标国际保护意识和商标战略,缺乏及时、有效的商标监控、预警机制,尤其是对可能涉及自身商标利益的竞争对手的商标国际注册活动不闻不问,以致出了问题时才感到严重性。如果企业关注这些具有战略性的问题,则很可能会及时在中国注册自己的涉案商标。
事实上,雀巢公司对包括味事达、海天、加加等多家知名国内酱油企业都发出了警告信,而通过主动诉讼来保护自己权益的企业却寥寥无几,甚至有企业完全不做反抗,回函表示愿意更换包装。
冯晓青建议,我国企业应加强自身知识产权意识,不仅包括自身保护意识,还应包括以知识产权构建竞争优势,建立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保障体系。其中,尽可能地进行知识产权确权、跟踪竞争对手知识产权动态(如本案中国际注册延伸保护)、建立企业知识产权风险防范、预警应急机制等都是现实的途径。
此前,有评论人士认为,雀巢公司企图通过官司排挤味事达等企业市场份额,从而达到提升自己产品的知名度等目的。冯晓青认为这种观点不够全面,他说,雀巢公司在中国主张权利当然具有合理性,但当代知识产权诉讼特别是涉及跨国公司的诉讼中,利用打官司途径达到打压、排挤竞争对手,进入目标国家市场同时提升自身产品知名度的目的的现象非常普遍,值得我国企业高度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