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羽泉求爱歌被诉剽窃

2011-03-29 15:17来源:法制晚报字号:小

  当红组合羽泉《三十》专辑中的《求爱歌》歌词被诉抄袭和剽窃,海淀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从事歌词创作的李先生认为《求爱歌》与自己的《爱着的女孩》歌词雷同,他以著作权遭到侵犯为由要求华谊兄弟公司、中国音乐家出版社以及羽泉组合赔偿自己30万的损失。

  李先生诉称,其长期从事歌词创作。去年5月在大型音乐类杂志《音乐生活报》上发表歌词《圆珠泪》和《爱着的女孩》。今年1月,他在北京电视二台听到“羽泉”组合演唱《求爱歌》,发现与自己已经发表的《爱着的女孩》有相似之处。

  李先生称,经过调查发现《求爱歌》被收入羽泉的专辑《三十》,已经于去年7月由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出品,由中国音乐家出版社、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出版发行。李先生经过对《爱着的女孩》和《求爱歌》对比发现:两首歌在构思、结构上存在本质的雷同,部分语句也惊人地相似。

  三被告委托同一名代理人出庭应诉,该代理人认为,《求爱歌》的歌词完成时间早于《爱着的女孩》,因此该歌曲不可能侵犯李先生的著作权。

  此外,本案中《求爱歌》与《爱着的女孩》表达内容确实有相似之处,但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创作思想而不保护思想的表达,只要创作是独立的,就不能说明侵权,我国表达类似思想的男孩爱上女孩的诗词歌赋比比皆是。

  该代理人还称,《求爱歌》的结构与《爱着的女孩》并不相同,两首歌的歌词只有在开始的部分有两句文字表达相似,但如果仅因为一两句话就认为侵权,会造成一种文字垄断。

  在举证质证阶段,李先生的代理人将两首歌的歌词进行逐句对比,认为两首歌的歌词明显雷同,而被告方的代理人则认为这是一种“牵强附会”的解释,刻意割裂开两首歌歌词的本意进行比较是一种恶意诉讼的表现。由于李先生表示不愿意接受调解,法庭在审理后宣布休庭。

(责任编辑:孙铭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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