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山控告360董事长周鸿祎侵权,这个国内“微博第一案”已由北京海淀法院审结。法院认定,作为被告的周鸿祎构成名誉侵权,法院判令其向金山公司赔偿8万元,并连续7天在新浪、搜狐、网易三大网站的微博首页刊发致歉声明。
此次海淀法院作出的判决也极具“微博味道”,不仅引用了大量的周鸿祎微博原文作为判案依据,同时还对微博的特性、法律责任、名人微博的自律、如何评估微博发言的危害性等都首次进行了司法评判。
这一判罚在社会上引起热议。虽然金山控告指出周鸿祎的言论导致第二天金山股价市值下跌6亿港币,但法院认为“难以认定与金山软件的股价下跌存在必然因果关系”。不少人认为通过此案,“我们能隐约地看到具有影响力的公共人物,其微博的威力之大和所需要付出的成本之低。”
作为“微博第一案”,在认定周鸿祎的微博言论是否侵权前,法院对于微博的特点首次进行了司法意义上的定性。法院认为:个人微博的特点是分享自我的感性平台而非追求理性公正的官方媒体,因此相比正式场合的言论,微博上的言论随意性更强,主观色彩更加浓厚,相应对其言论自由的把握尺度也更宽。
不过,法院同时认为,作为公民现实社会的投影和延伸,微博中的言论自由也并非没有限制,其行使不得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权利。
虽然法院的定性给了普通人较宽的言论空间,可是对于掌握“话语权”的公众人物,法院认为应该有更高的限制。法院认为,周鸿祎作为公众人物,拥有更多的粉丝、更多的话语权,他将对竞争对手的负面评价公之于众时,更应三思而行,克制而为,对其微博言论自由的限制要高于普通网民。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民事诉讼法研究室主任汤维建昨天表示,法院这种定性是比较合理的,微博发言如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也一样可以被认定侵权。但可能普通人想去侵犯他人名誉都难,因为受关注程度不大,但公众人物就不一样了,他们言论的威力要大很多。
法院认定周鸿祎把微博作为“微博营销”平台,密集发表针对金山公司的不正当、不合理评价,目的在于诋毁金山公司的商业信誉和产品声誉,削弱对方的竞争能力,从而使自己任职的公司在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造成了金山公司社会评价的降低。
在评估这种侵权的危害的时候,法院选择了网友的微博回复和媒体的定位作为依据。法院表示,鉴于有关网友的微博回复和媒体将双方之间的争论定义为“口水战”,周鸿祎的微博对于金山公司名誉权的影响有限,同时难以认定与金山软件的股价下跌存在必然因果关系,因此,法院认定,周鸿祎的行为构成名誉侵权。
在对周鸿祎的微博言论是否构成侵权进行了详细的论述之后,法院作出判决,要求周鸿祎停止侵权,并删除其中的20条内容侵权的微博,法院将这20条微博具体内容一一在判决书附件中列出。
同时,法院判令周鸿祎在判决生效后,在新浪、搜狐、网易的微博首页发表致歉声明,持续时间为7天。如果周鸿祎拒不履行,法院将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媒体上公布判决内容,费用由周鸿祎负担。
“通过这个案例,你能看到我国司法制度在保护企业名誉权、人格权、名称权方面的问题,”著名律师、广州大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永平说。朱永平表示,按照现代的司法理念,侵犯企业以及个人名誉权、造成企业及个人严重伤害的,应该对其进行严厉的处罚,“甚至罚到他倾家荡产,以作为惩戒”。
朱永平表示,作为新生事物,微博的侵权应该引起各方面的高度重视。如果成为公共人物的企业家利用微博实行侵权,造成重大损失,仅仅受到小处罚,那势必将微博变成恶性商业竞争的手段。
其实,在“微博第一案”宣判的当天,法官也指出,网络微博应成为沟通思想、分享快乐和思考的交流平台、社交工具,而不是进行名誉侵权、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的营销营地。净化网络和微博环境,营造文明的网络新风尚,相关知名人士和企业应发挥带头自律作用。
“但是,单单的号召是不能解决问题的,我们应该加强对于微博的监管,我一贯的主张就是,利用网络诋毁他人或者企业,造成他人或者企业严重损失的,损失方应该将网站一起告上法庭,追究网站的连带责任,”朱永平说。他还表示,目前微博承载了大量的信息量以及转载量,已成为监管的漏洞,只有让其公司认识到自己的连带责任,才能更好的监管好这个新生事物。
“口水战”回放:2010年5月21日,金山公司称:当天有大量金山网盾的用户向金山软件客服控诉360安全卫士恶意卸载金山网盾。
5月25日,360董事长周鸿祎在多家网站,通过微博发表“揭开金山公司面皮”的系列文章,对金山网盾进行了点名批评,用词激烈,总计超过8000字。周鸿祎在其微博上公开表示,金山“像黑山”,“俨然一副正人君子的模样”,并称金山产品有漏洞。“金山的这个漏洞却是因为金山专门在驱动中提供了这样一个任意地址写入的接口”。
因不满周鸿祎频频在微博上对金山进行发难,金山公司在2010年5月底起诉,要求周鸿祎停止侵权,公开致歉,索赔1200万元。索赔数额之巨,成为名副其实的“微博第一案”。
金山公司的代理律师杨大民指出,由于周鸿祎的言论,导致金山股价市值在第二天下跌了总共6亿港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