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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宁:律师事业关乎国家发展

2011-03-25 10:40来源:中华英才网字号:小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于宁

  去年轰动一时的“赵作海案”,是一起典型的刑讯逼供造成的冤案,在某种程度上昭示出倘若对公权力不加以制约,任由其膨胀和滥用的话,就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而律师制度恰恰可以减少乃至避免此类悲剧的发生。当然,律师李庄因伪证罪而锒铛入狱,也表明如果对自身要求不严,律师也可能成为妨碍司法的主体。

  实际上,约17.4万名中国律师的身影就活跃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且近年来每年均有近万人通过严格的司法考试成为律师并投身法制建设。尽管如此,人们对律师制度、律师工作、律师群体的认识并不十分清楚。

  已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工作逾10年的现任会长、全国政协委员于宁日前接受笔者专访,就律师事业细述颠末……

我国律师制度曾几经废兴

  于宁1954年出生于江苏。从15岁投身军旅到就读名牌大学法律系,从任职中纪委到转型为法律服务工作者,再到作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当选为全国政协委员,于宁40年来都在从事严格、严肃、严谨的工作。

  若非严格的家庭教育和上过高中,他或许不会一入伍就成为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的骨干;较多地接受党的教育,具备了较强的组织纪律性;若非经历丰富,他或许不会成为北京大学学生会的领导,增强了责任心和协调能力;若非目光敏锐,他或许不会乘东风辞职投身法律服务业,养成了自我约束的好品德。加之本来就平实坦诚、重承守信、博闻强记、热心公益,使他与律师事业有了一种不解之缘。

  在北京大学法律系就读期间,于宁就做过律师辩护的工作,1988年还首批考取了律师资格。1994年,于宁从中纪委四室一处处长的岗位上辞职,和友人在北京开办了时代律师事务所,并被推举为主任。科班出身的他有较强的业务能力,每每制定出缜密的辩护方案并周密完成;加上他责任心强,受人之托竟常常比当事人还着急,甚至寝食不安。因此他经手的案子大多数都取得了令当事人满意的结果,赢得了很高的评价。作为事务所主任,他还带领时代所荣获过北京司法界的廉政锦旗,保持了中纪委干部的光荣传统。

  转行律师的第二年,于宁就参加了第三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代表大会,1996年被选为全国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在1999年第四届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上,于宁当选为6位副会长之一,由于时任会长在香港工作,作为在京的副会长,于宁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协会工作。

  凭着对律师事业的深刻理解和执著奉献,2005年于宁以高票当选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从而成为协会成立19年以来首位真正完全执业律师身份的会长。2008年10月,于宁再度以高票连任全国律师协会会长。担任会长不再执业,个人收入大幅下降,并且会长不属于“干部”,没有退休制度和相应的保障,对于这样的重大损失和牺牲,于宁看得很淡,他说:“有失必有得,精神上我是很充实的。”虽然收入少了,但于宁还是从第一年的津贴中拿出10万元捐助西部律师发展事业。

  近年来,于宁无时无刻不在为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和律师事业的良性成长殚精竭虑。他说:“我现在已经不再执业,但通过为会员服务,比如规范行业行为,为会员谋福利,调处会员间的纠纷,为会员排忧解难,也是间接在为当事人服务。”说起我国的律师制度,于宁作了如下介绍——

  在我国,虽然帮人打官司、写诉状的“师爷”古已有之,但律师制度并非中国文化所孕育,乃舶来品。当年晚清为图强变法,开始学习西方尤其是日本的法律。辛亥革命后,律师制度真正建立,但律师人数很少、服务范围小,没能为广大社会成员服务。那个时代人们对律师的记忆仅限于为罢工工人辩护的施洋大律师以及邹韬奋、史良等“民主七君子”。新中国成立,“伪法统”被废除。1955年起效法苏联,逐步建立新的律师制度,从人民法院公设辩护人起培养发展新中国第一代律师。1957年反右运动后律师制度“停摆”。直至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汲取过去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邓小平同志指出:“在中国搞社会主义法制,没有律师不行。”于是1979年便成为律师制度恢复重建的元年。

律师成法制建设不可或缺的力量

  如今经过31年的发展,中国律师事业已成为共产党领导下社会主义事业的组成部分,律师也成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支不可或缺的力量。在2008年10月的第七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代表大会上,周永康同志代表中央讲话,明确提出“中国律师是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要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发挥作用”。

  作为现代服务业之一的律师业,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发展。于宁说:“律师事业关乎国家的民主与法制。举凡大国崛起的经验,完备的法制是成功的要素,其中律师又是不可忽视的力量。律师通过执业诉讼、规范言行宣传法律,影响着人们的法制观念。在我国,律师能够通过法律服务把依法治国理念落实到社会的方方面面。”

  律师诞生于诉讼制度,却不仅限于诉讼,还承担着保障公民权利的社会责任。作为非国家公职人员,律师又是市场经济下提供法律服务的主体,以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各种社会主体服务。于宁介绍说:“律师熟悉法律的一般性规范,比如起草一份卖单晶硅的合同,虽然他不懂单晶硅是怎么回事,但起草合同还是要比一个工程师好。律师对社会矛盾、焦点的敏感度较高,媒体在报道热点时经常请律师发表看法,很多社会问题也经常请律师从法律角度来谈,表明一种从法律角度寻求专业理解的需求。”

  律师对法律、规则和秩序具有一种天然的亲和力,能在立法上提供支援。全国律协各专委会集中了一批有造诣的业务尖子,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出台法律法规前,一般都会到律协征求意见。

  律师职业还具有广泛的社会联系性,可以成为各个团体、阶层的利益代言人。在群体性纠纷和公共事件中,都有律师的身影。在政府信访部门,律师出面接待、解答问题,为上访者提供法律支持,更能为老百姓所接受。不论是对抗流失海外国宝的恶意拍卖还是协助民间对日本索取战争赔偿,律师都凭着正义感及对社会负责的态度据理力争。2010年,还有7位律师因维护职工权益而被授予“五一劳动奖章”。

  律师对各方面的利益诉求、社会问题了解得快,且能从法律角度透彻理解;对社会管理中的一些漏洞,也能较早发现;对于一些不合理、不合法的问题,也常常通过其独特的方式推动变革。例如律师乔占祥对铁路春运涨价提起诉讼,就推动了价格听证制度的建立和运行。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台湾政治舞台上的活跃人物大都有做律师的背景,因此律师在我国台海关系上有着较大的发挥空间。此外,律师的专业背景和社会影响力,特别有利于在民间外交方面作贡献。于宁说:“全国律协代表团每到国外,都会受到外国政要的重视和接见。我们则不失时机地向其宣传中国化解金融危机、抗震救灾的成效,赢得了广泛赞赏。”

社会法制文化未形成 律师工作需要理解与支持

  虽则律师为我国法制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全社会上下的法制观念、法制文化尚未完全形成,这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其一,30多年前曾有人提出“社会主义国家为什么需要律师为坏人辩护”,而至今这种疑虑并没有彻底消除——为邓玉娇、农民工这样的弱势群体说话老百姓就认可;给文强等黑恶势力辩护有些社会群众就不理解。于宁说:“给被屈蒙冤的人提供法律服务和为罪孽深重的人辩护,在法律价值上是等同的。尽管很多被追究人确实存在问题,但还是应当从专业角度帮助他,维护其合法权益。所以就算律师给刑事案被告辩护绝大多数‘败诉’了,可简单的败诉或胜诉结果绝非评价律师是否发挥作用的尺度。”律师制度本身是为了实现司法公正、社会公平正义,但对每一个个案来讲不能单纯、机械地要求律师像法官那样做“正义的化身”,只要他依法履行职责,就能帮助实现公平正义。

  其二,我国当前司法的“控—审—辩”三角未达成理想中的对称。于宁表示:“社会成员一旦被追究多会被羁押,其话语权极大削弱,彰显出公权力的强势。然而任何一个案子都是过去发生的事情,要还原它、找出证据就要经过认真推敲,由专业人员站在与侦查、检查对立的角度,相对制约公权力,保证案件处理得准确,从而维护司法公正,推进国家的法制化进程。”

  其三,在近年的动拆迁、安全事故、社会公共事件中,律师常常主动参与,群众也会想到聘请律师。于宁分析道:“律师之所以频繁参与公共事件,一是为体现其社会责任,二是想拓展业务,三是希望提高知名度。其主要目的还是把问题纳入法制轨道加以解决。因此即便律师启发了当事人的权利意识、提出了过分要求也不可怕,之后尚有法律裁判程序确保公平正义。”全国律协制定了《律协办理群体性案件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全国律协的肯定和鼓励态度,也提出了规范要求:律师应该有大局观,考虑自己言行的政治和社会影响,与媒体、政府保持正常关系,扮演好社会调停人角色,真正成为化解矛盾的解压阀和调节器。

  其四,不少人认为律师工作“暴利”。事实上,除约20%的少数律师创造了较高的个人收益外,律师整体的生存发展状况算不上好,全行业的收入不高,甚至有潜在失业的情况。于宁说:“律师不是法律生意人或者法律个体户,律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员,但律师又不同于公职人员,他们无需财政负担自己就是纳税人,注册之后须靠个人勤奋努力,积极参与社会活动扩大影响,赢得信赖和前途。所以每个律师都面临生存发展问题,通过工作获取相应的劳动报酬是合理合法的。”

  总之,律师从事的法律服务业属第三产业,但律师具有法律职业人的属性,律师的执业活动目的在于维护法律的尊严,律师应该具有更高的法律觉悟和认识,还要通过咨询、顾问、诉讼引导,提升大众的法律素养。然而要想真正发挥律师的作用,仍需法制建设方方面面的共同进步。

律协致力于提高整体素质 律师细化分工是必然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成立于1986年,原为国家司法部下属的事业单位(会长曾由司法部长兼任),现为接受司法部指导和监督的社会团体。架构分为全国、省、市三级,目前省一级会长除青海、西藏仍由省司法厅长兼任外均由执业律师担任。全国1.5万多个律师事务所的所有执业律师都是全国律协的会员。于宁说:“律协不是执业机构而是管理机构,职责是在政府的指导监督下,与行政管理相结合实行自我自律管理。其任务概言之三句话:规范行为、反映诉求、提供服务。”

  全国律协的工作机构是由常务理事会聘用秘书班子,承担日常具体工作。而全部由注册律师组成的领导机构为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副会长,下辖两方面的委员会:一部分是履行管理职能的各工作委员会,包括维权、教育、奖励、惩戒、外事等,行使行业管理的具体职能;另一部分是业务委员会,包括民事、刑事、保险、金融等,其功能是业务建设,如研究法律前沿问题、总结经验出台各种示范性、参考性的指南,引导会员针对不同案子如何具体操作等。

  改善律师执业环境也是律协的重点工作。于宁提道:“我国《刑法》第306条‘辩护人伪证罪’,虽然在防止妨碍司法公正方面,有其存在的价值,但多多少少制约了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发挥作用,在法律适用中过于宽泛。建议有关部门做出法律解释,划分清楚律师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行为尺度到哪里,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

  作为全国律协会长,于宁认为:对于快速增长的中国律师队伍来说,当务之急是切实提高律师整体的综合素质。所以全国律协要根据现行管理体制,致力于打造一支能够真正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人才队伍。

  他指出,首先应加强法治理念学习,提高律师队伍的思想觉悟。近几年开展的“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争先创优”等活动,律协都积极参加。在律协开展的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中,于宁强调“要把每一次诉讼看作为我国法治化添砖加瓦的进程”。数年间,广大律师的大局意识普遍加强,对社会主义国家法治发展方向的理解和领悟也进一步加深。

  同样重要的是提高专业水准。于宁常说:“律师代表一方当事人,应当最大限度地表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当事人提供高质量的服务。”5年来,律师协会通过教育培训、表彰处罚等方式培养律师的职业素养、规范其业务标准和道德操守,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于宁介绍说:“想成为律师的人员在取得职业资格以后,都要集中学习1个月的专门教材,外加11个月的事务所实习,是为岗前教育;任何一位律师,无论执业多么有经验,每年都要接受至少40小时的专项培训,是为继续教育。2009年,律协系统训戒、谴责、通报批评了300多位有过失的律师,其中有10位被取消会员资格。明年开始还将按新的《律师法》对律师进行考核,如不合格就暂停执业。”

  随着社会的多样化发展,法律服务的面越来越宽广,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越来越多,例如海商海事、知识产权保护、企业融资并购等都是先前很少接触的范畴,律师细化分工成了必然的趋势。于宁深知,我国过去那种大而化之、粗放型、万金油型的律师将难以适应时代的进步,他提出每个律师都应当至少专一门。

  令人欣慰的是,近年来从总体上说,由于有严格的资格考试和系统的教育培训,律师们运用知识的能力和专业水准明显提高,品牌效应逐渐凸显。于宁说:“律师应该成为这样的群体:政治觉悟高、法律意识强、训练有素、言行文明、修为较好的中产阶层。”

(责任编辑:新不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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