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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问影视剧制片者:您规范署名了吗

2011-03-11 14:16来源:中国知识产权网字号:小

  随着三网融合技术的发展,管网铺设的带宽已足以应付高清影视作品的流量需求。交互式IPTV开始盛行(所谓交互式就是用户可以通过电视或机顶盒点播自己想收看的节目,不受时间限制),但是高清电视节目时代的来临,并非对所有产业链而言都是福音,一些企业在盲目追求规模扩大的同时,忽视了自身的软硬件建设,从而导致出现各种纠纷,这种现象值得反思。

  随着三网融合技术的发展,管网铺设的带宽已足以应付高清影视作品的流量需求。交互式IPTV开始盛行(所谓交互式就是用户可以通过电视或机顶盒点播自己想收看的节目,不受时间限制),但是高清电视节目时代的来临,并非对所有产业链而言都是福音,一些企业在盲目追求规模扩大的同时,忽视了自身的软硬件建设,从而导致出现各种纠纷,这种现象值得反思。

  影视剧的片尾署名是查明影视作品权利人的重要途径,如果没有相反证据证明,一般法院都会以该片片尾署名来认定著作权人。影视作品的权利人署名分为三种情况,分别是(即版权属于)某某公司、出品单位、摄制单位。这三种署名单位都有可能是作品的权利人,他人如需获得作品的授权,应当向其购买授权许可证。在实践中,有些公司将自己的简称署在影片的片尾,包括将英文简称署上或者未将行政区划放置在公司名字前面,导致维权困难或增加维权成本。影视剧的制片方在对影视剧进行署名时应当将著作权人的名称完整署上,署名是否完整、准确关系着原始著作权人的认定,对于后续的转让行为具有重要影响。无论是拍摄影片还是购买影片版权,都应注意这方面的审核。在认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人是否获得全部著作权人授权时,一般法院会将署名权利人和授权权利人之间一一进行核对,查看是否遗漏著作权人,如存在遗漏,说明信息网络传播权人获得的授权不完整。针对这种不完整的情况,法院会要求当事人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如要求信息网络传播权人提供全部权利人的授权或者放弃权利声明、影视剧的原始拍摄合同或者是国产影视作品的发行许可证等。如果权利人不能提供,就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

(责任编辑:朴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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