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的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的50%-100%的加付赔偿金及《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按经济补偿金的两倍支付赔偿金。上述这三种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在实践中应如何计算职工的应得赔偿数额?
赔偿金支付的规定是《劳动合同法》新的规定,是对违法解除的一种惩罚性措施。对于违法解除的,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相当于经济补偿金双倍数额的赔偿金。
额外经济补偿金规定于劳动部1995年1月1日起实施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之中,随着《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该办法对于2008年1月1日之后的劳动合同不再适用,因此只有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劳动合同才存在额外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可以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100%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也就是说,在2008年后未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的50%-100%之间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也就是以赔偿金代替了之前的额外经济补偿金。值得注意的是,该赔偿金应由劳动行政机关责令支付,如果劳动行政部门没有责令,劳动者无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